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16]12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2-23
实施时间: 2016-12-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9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区直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6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修订稿)的通知》(桂财办[2014]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库[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和区直各预算单位等业务方(以下简称各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在坚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框架不变的基础上,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统一要求、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和实行注册制管理,推动电子化管理与财政业务深度融合。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配合做好电子化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制定有关实施方案,组织各业务方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基础。实施方案和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业务方的责任义务;
  (二)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三)电子凭证的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
  (四)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
  (五)有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三方应当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在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若有标准化特色业务需求的,需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级代理银行按业务程序审核汇总后按“注册制”管理要求及时上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经确认后方可实施。
  为有效利用和共享资源,提高信息安全保障水平,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和电子签名(印章)等安全设施部署实行适度集中管理模式。即财政部门在自治区或设区的市两级集中部署,设区的市、县两级或县(市、区)接入使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在自治区级集中部署,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两级接入使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与代理银行两两之间的专用通讯网络,由自治区集中部署,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两级分别通过各自内部网络接入自治区使用。
  第七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改造各自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
  第八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之间应当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达到相应的安全等级保护标准,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应当做好相关软硬件及服务采购工作,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加快自助柜面系统推进步伐,实现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有效解决资金支付地域限制、清算时间限制和代理银行网点不足等问题,从根本上提升财政资金运行效率。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资金实拨业务以及对账业务等。
  第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
  (一)支付流程。
  1.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同时向人民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2.人民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后进行额度处理,处理成功的,将《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回单发送财政部门;处理不成功则将《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退回财政部门。
  3.代理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发送预算单位。
  4.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发送代理银行。
  5.预算单位通过代理银行传统柜面系统进行支付的,代理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支付成功时,代理银行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发送预算单位;支付不成功时,代理银行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作废代理银行退回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重新办理资金支付。
  6.预算单位通过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进行支付的,登陆自助柜面系统进行支付。支付成功时,自助柜面系统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发送预算单位;支付不成功时,预算单位重新办理资金支付。
  7.代理银行根据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开具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发送人民银行进行清算。
  8.人民银行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审核无误后,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清算成功时,将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发送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清算不成功时,将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退回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重新办理清算手续。
  9.财政部门接收人民银行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10.预算单位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退款流程。
  1.代理银行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收到退回资金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通过支付系统自动比对退票信息,开具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发送人民银行进行清算。
  2.人民银行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审核无误后,与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清算成功时,将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回单发送代理银行和财政部门;清算不成功时,将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退回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重新办理清算。
  3.代理银行接收人民银行或财政部门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回单后,将《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发送预算单位。
  4.财政部门接收人民银行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5.预算单位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专户资金的支付,参考上述流程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流程
  (一)支付流程。
  1.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2.预算单位在用款额度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财政部门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发送代理银行;审核未通过的,退回预算单位。
  3.代理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办理资金支付。支付成功时,代理银行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发送财政部门,并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送预算单位;支付不成功时,代理银行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回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作废代理银行退回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重新办理资金支付。
  4.财政部门根据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发送人民银行。
  5.人民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后进行额度处理,处理成功的,将《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回单发送财政部门;处理不成功则将《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退回财政部门。
  6.代理银行根据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汇总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发送人民银行进行清算。
  7.人民银行根据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财政部门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审核无误后,与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清算成功时,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发送代理银行和财政部门;清算不成功时,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退回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重新办理清算手续。
  8.财政部门接收人民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9.预算单位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退款流程。
  1.代理银行在财政零余额账户收到退回资金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通过支付系统自动比对退票信息,开具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发送人民银行进行清算。
  2.人民银行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审核无误后,与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清算成功时,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回单发送代理银行和财政部门;清算不成功时,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退回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重新办理清算。
  3.代理银行接收人民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回单后,将《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发送预算单位。
  4.财政部门以接收人民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5.财政部门根据接收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回单,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发送人民银行。
  6.人民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后进行额度处理,处理成功的,将《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回单发送财政部门;处理不成功则将《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退回财政部门。
  7.预算单位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专户资金的支付,参考上述流程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实拨资金业务流程
  (一)支付流程。
  1.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发出《实拨拨款凭证》。
  2.人民银行收到《实拨拨款凭证》,审核无误后,进行资金支付。支付成功时,人民银行将《实拨拨款凭证》回单发送财政部门;支付不成功时,人民银行将《实拨拨款凭证》退回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作废人民银行退回的《实拨拨款凭证》,重新办理资金支付。
  3.财政部门接收《实拨拨款凭证》回单,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退款流程。
  人民银行收到退回资金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向财政部门发送《实拨退款通知书》,财政部门接收《实拨退款通知书》,进行退款确认,并据此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建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对账体系。对账业务流程如下:
  (一)电子凭证库之间对账。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三方电子凭证库之间,按凭证号、签收状态、笔数和日期等信息进行电子凭证对账,若发现“三方”电子凭证库数据不一致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二)电子凭证库与业务系统之间对账。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三方电子凭证库与本部门业务系统之间,按凭证号、签收状态、笔数和日期等信息进行对账,若发现电子凭证在业务系统和本方凭证库系统中不一致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三)业务系统之间对账。包括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对账、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之间对账、人民银行与代理银行之间对账、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之间对账。其中对账信息中额度信息以财政的信息为准,支付信息以代理银行的信息为准,清算信息以人民银行的信息为准。
  1.每日对账:工作日次日,发送方按约定对账表格样式将前一个工作日的对账信息发送接收方,接收方业务系统进行逐笔自动核对,并将对账结果反馈发送方。核对过程中如出现不一致,需要修正数据再进行对账,直到对账结果完全相符为止。
  2.定期对账。发送方按约定的期间或临时要求的期间按约定对账表格样式将对账信息发送接收方,接收方业务系统进行逐笔自动核对,并将对账结果反馈发送方。核对过程中如出现不一致,需要修正数据再进行对账,直到对账结果完全相符为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中所涉及的电子凭证的种类、格式和要素及电子凭证上所用电子签名(印章)的样式,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研究制定,电子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足各业务方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传统支付向电子支付转变的过渡期间,为确保资金安全,应实行电子凭证与原传统纸质凭证并行,即“双轨”运行。具体“双轨”运行的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四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八条 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可视化表现形式。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独有;
  (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控制;
  (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的形态。
  第二十条 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管理,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使用、变更、废止和运维等管理制度。电子签名(印章)的具体规定以电子印章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方应按照预留印鉴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签名(印章)备案管理,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业务方。
  第五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方对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有效签署范围及权限进行预先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业务方可将电子凭证按照约定规范打印生成纸质凭证,作为原始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视同纸质会计凭证。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方应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
  第二十六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应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接收方应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二十八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
  第二十九条 业务信息的差错处理应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电子凭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应及时与电子凭证发起方进行沟通,核实情况,确有问题的应将电子凭证退回至发起方,原电子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第三十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按日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有关账务信息一致。
  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方应当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同类型,建立预警机制,降低风险。代理银行还应在收款方账户、单笔交易金额、累计交易金额和同一账户交易频率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或者预警提示,对大额交易等高风险操作,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交易确认机制,降低业务操作风险。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应当加强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方要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规范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合理规划业务管理流程,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授权,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有关业务操作。同时,按照交叉稽核和有效控制原则开展自动对账及动态监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方应当建立完善的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安全审计机制,有效侦测、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配备系统安全管理员,定期对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和日志记录等进行检查,确保对相关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开发商等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方应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当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硬件故障和停电等突发情况,导致有关电子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正常进行。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建立业务数据备份机制,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应急预案。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和数据恢复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应定期检查、测试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持续有效。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对存放电子签名认证证书Usbkey的监管,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做好Usbkey存放保管工作。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会同人民银行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代理银行开发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财政相关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指导本级预算单位做好业务实施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配合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代理银行开发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银行端的系统衔接提供网络、系统、设备和数据支持,指导代理银行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代理银行自治区级分行(含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广西总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统一要求,负责全区范围内通用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建设;代理银行设区的市分行、县支行按照有关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要求,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有关业务。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有关业务实施等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并配合解决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存在的问题,保证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合规、有效。
  第四十一条 各业务方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和凭证遗失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业务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四)电子凭证,是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
  (五)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是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保障,以电子凭证库为核心,实现对电子凭证的操作、储存、交互和共享的服务中间件。
  (六)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是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制度,对非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按等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人民银行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 嘉财库[2011]12 2011/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 浙财预执[2014] 2014/10/29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 粤财库[2005]7号 2005/5/1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 2016/4/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 浙财预执[2012] 2012/2/1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支付凭证和报表格 渝财库[2006]92 2006/12/2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4] 2014/9/26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冀财库[2011]9号 2011/3/18
关于调整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库[2015]239号 2015/12/11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柯城区、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 衢财预执[2012] 201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