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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预[2016]13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7-28
实施时间: 2016-7-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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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为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范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97号)规定,我厅对《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财预[2012]13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7月28日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实现经济转型,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9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治区本级安排的资金设立,主要用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选取影响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分类补助。体现资源枯竭市(县、区)的类别差异。
  (四)激励约束。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根据绩效评价和财政检查情况予以相应奖惩。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自治区对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对象为: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各批次资源枯竭城市;
  (二)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城市;
  (三)由财政部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部分转型压力较大的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
  第五条 属于第四条第(一)、(二)项的,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第一轮期满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价结果,转型未成功的市县延续补助5年。补助政策到期后,按一定比例分年给予退坡补助;属于第四条第(三)项的,补助期限暂定为3年,到期后视转型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确定是否延长补助期限。
  第六条 自治区对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按以下公式分配: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基数补助+因素补助±绩效奖惩
  第七条 基数补助按照上年实际下达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来确定。如补助政策到期,则按退坡政策等另行确定。
  第八条 因素补助分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两类。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城市暂不享受因素补助。
  资源枯竭城市因素补助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资源枯竭城市因素补助=按因素法分配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总额×各市县非农人口(市辖区采用总人口)占比×人均财力系数×困难程度系数×成本差异系数×资源枯竭程度系数×资源类型系数
  其中:
  (1)人均财力系数根据各地区财力总额和人口总数分市、县、区分别确定。
  (2)困难程度系数、成本差异系数参照当年自治区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确定。
  (3)资源枯竭程度系数参照可利用资源储量占累计查明储量的比重分档确定。
  (4)资源类型系数分林木资源和煤炭资源等其他资源两类。其中林木资源类系数为80%、煤炭等其他资源系数为100%。
  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因素补助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因素补助=按因素法分配的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总额×财力状况系数
  第九条 绩效奖惩资金根据绩效评价和财政检查等情况进行奖励或扣款。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在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的30日内,将当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提前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算。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自治区财政提前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负责制定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向市县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资源枯竭城市应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社保欠账、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享受转移支付补助的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所在县(市、区)应当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化解民生政策欠账等方面。其中,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中直接用于企业搬迁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总额的10%。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项目的规范化管理,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后再办理项目资金结算;需要进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度;需要签订实施协议的项目,必须在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实施内容和责任后再具体实施。要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管理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资料、专账或明细账资料、收支原始凭证、拨款进度材料、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协议、项目监理材料、项目预算决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项目实施进度或协议约定,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对当年项目进行审核验收。
  第十五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8号)的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快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上年末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财政存量资金较大的市县,自治区财政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同时,在当年末或年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时,对支出进度较慢的市县,相应调整其部分资金到其他支出进度较快市县。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提前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财政部《资源枯竭城市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预[2011]441号,以下简称财预[2011]441号文件)有关要求,填报绩效目标申报书(财预[2011]441号文件附件),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
  年度执行中,市县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财政新增下达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后,要及时确定新增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项目和绩效目标,并于20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财政。
  第十七条 市县向自治区财政报送项目绩效目标时,要完整细化,包括项目安排分类、资金规模、完成时限和预期效果等。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因项目调整需调整项目绩效目标的,市县必须报自治区财政备案。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评价资金管理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分析存在问题,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自评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详见财预[2011]441号文件附件。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享受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市县财政部门,应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规定,并上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财预[2012]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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