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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6]4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9-26
实施时间: 2016-9-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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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财政局、海洋局:
  从2007年以来,我区海域使用金减免的审批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桂财综[2007]15号)相关规定,海域使用金减免按“先缴后退”程序办理。在具体执行“先缴后退”中,由于申请流程过于繁琐复杂,导致减免审批效率不高,部分项目甚至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减免申请。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调整我区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减免)审批办法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可免缴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其海域使用金减免不再实行“先缴后退”办法,具体改按以下办法审批:
  (一)对按国家政策可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用海的同时,一并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金免缴书面申请。经审核,对于符合免缴规定的项目用海,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先按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项目海域使用金免缴事宜,不再下达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对不符合免缴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依法缴交海域使用金。
  (二)对按国家政策规定可减免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用海的同时,一并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金减免书面申请。经审核,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项目用海,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先按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事宜,再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下达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对不符合减免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依法足额缴交海域使用金。
  二、审批工作流程
  见流程图(附件)。
  三、材料要求
  (一)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为切实保障用海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8月31日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的用海项目,符合海域使用金免缴(减免)条件但仍未提出书面申请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可在2016年10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分享部分海域使用金免缴(减免)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一律不再受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海洋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免缴海域使用金审批流程图
  2.减免海域使用金审批流程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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