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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6]5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1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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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有关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是根据部门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等确定的,是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的集中反映,是部门填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预算需求、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和参考。
  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包括全区指导目录和部门(市县)实施目录。全区指导目录突出对全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重点在于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范围。部门(市县)实施目录突出部门或市县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要求,重点在于明确部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任务等。
  三、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是按照需要与可能、在充分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目录范围进行管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目前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
  (二)法律法规或中央和自治区已经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或项目;
  (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本地区、本部门急需且同级财政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公益服务项目。
  四、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一般分三级。其中,一级目录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其他事项等六大类。二级目录是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部门的行业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的分类和细化。三级目录是在二级目录基础上,结合部门的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的归纳和提炼。
  五、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全区指导目录由财政厅牵头制定,部门实施目录由自治区各公共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厅制定,市县实施目录由同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市县是否分部门制定实施目录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六、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修订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对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进行修订和调整。各部门可以提出修订调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对指导目录或实施目录进行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目录。
  七、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格式和发文管理。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样式和要求,编制本部门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报送财政厅。其中部门实施目录由财政部门对口预算管理机构会同预算和牵头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机构依据本通知第三条,对部门报送的目录建议进行审核后,会同部门联合发文(使用财政部门对口预算部门管理机构文号)确定。市县实施目录参照本通知附件的样式和要求进行编制,由市县财政局负责报送财政厅备案。
  八、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财政厅负责在其网站上公布全区指导目录,各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实施目录,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实施目录公布工作。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修订和调整后,必须及时更新目录信息。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推动和监督各项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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