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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定向费用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金[2017]1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19
实施时间: 2017-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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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为做好2016年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定向费用补贴申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对普惠金融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事项
  (一)奖励条件。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2016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二)奖励资金分担比例。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为7:3,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94号)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与市(县)财政按相应比例分担。
  (三)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程序。
  1.金融机构申报。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报;在县及县以下设分支机构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报,于2017年1月22日前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奖励资金申请书、《2016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情况申报表(表1-总表、明细表)》(附件1)、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财政部门汇总。县级财政部门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于2017年1月27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县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复核。县级没有设立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由县级财政部门送地级市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审核。
  3.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分别审核。县级、地级市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分别填制《2016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表(表2)》(附件2)和《2016年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表3)》(附件3),反馈县级财政部门(一式三份)。
  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申报事项
  (一)补贴条件。
  1.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其2016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一是2016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是村镇银行2016年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三是2016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四是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其2016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2.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一是2016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二是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三是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四是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二)补贴资金分担比例。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为7:3,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94号)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与市(县)财政按相应比例分担。
  (三)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程序。
  1.金融机构申报。符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条件的,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报;在县及县以下设分支机构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报,于2017年1月22日前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补贴资金申请书、2016年符合补贴条件的贷款发放明细表、《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申报表(表4-总表、明细表)》(附件4)。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申请材料需附银监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
  2011年6月30日后开业的农村金融机构,若已获得2011年度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则不能再享受2016年度补贴政策。
  2.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县级财政部门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汇总,于2017年1月27日前送县级人民银行审核。县级没有设立人民银行的,由县级财政部门送地级市人民银行审核。
  3.人民银行出具审核意见。县级、地级市人民银行收到县级财政部门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填制《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表(表5)》(附件5),反馈县级财政部门(一式三份)。
  三、及时报送申报材料
  (一)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材料。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后,与金融机构申请情况进行认真对比、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向财政厅报送奖励和补贴资金申请。其中,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报送所辖城区的申请。并于2017年2月10日前报送至财政厅,上报材料纸质件(盖章)和电子文档各一份。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资金申请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申请表》(表6、表7)、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的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逾期未申报的,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划内金融机构的奖补资金申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和上报;要及时足额拨付奖补资金;要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统计汇总,及时申报。不符合奖励和补贴条件的金融机构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申报表(附件1、4),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的依据。对未按要求报送申报表的金融机构,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补资格。
  (三)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补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奖补资金的资格。各级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挪用奖补资金的,财政厅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与此同时,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附件:1.2016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情况申报表(表1-总表、明细表)
  2.2016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表(表2)
  3.2016年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表3)
  4.2016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情况申报表(表4-总表、明细表)
  5.2016年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表(表5)
  6.2016年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表(表6)
  7.2016年广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表(表7)
  8.填表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月19日
  (联系人:陆静,联系电话:0771-5312321,电子邮箱:gxdf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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