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对区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发[2017]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19
实施时间: 2017-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9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对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市对各区增值税返还办法,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各区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核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行市对区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沪府[2017]45号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