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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购[2016]1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6-1
实施时间: 2016-6-1
失效时间: 2017-6-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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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排查整治城市公共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确保采购过程规范有序,采购结果高质高效,安全生产精准可控,现就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的适用范围
  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职能,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一是二线“插花地”改造整治工作中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政府采购项目;二是开展余泥渣土受纳场、垃圾填埋场、危险边坡、地面坍塌、道路交通及运输、河道海堤管养、易涝点、三防减灾等重点领域整治工作中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政府采购项目;三是建筑施工、消防火灾、危化品和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学校、医院等重点领域和地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政府采购项目;四是提升城市公共安全应急反应能力工作中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政府采购项目。
  社会资金建设与运营的公共项目,涉及城市公共安全且需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公开选定项目建设、运营供应商的,也属于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
  具体执行时,上述各类别项目以及其他类别项目是否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由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一级预算单位)行使主体责任来认定。
  二、关于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要求
  (一)项目的分拆和管理。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应分开招标。除《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外,市本级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均作为重大项目进行管理和特别标识。
  (二)招标平台的选择。
  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招标。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和运营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建设与运营确实不能分开招标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属性、特点选择招标平台。
  (三)采购方式的选择。
  1.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适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社会影响较大、对供应商的运营管控能力要求较高、采购人已制定项目风险管控方案,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优先适用推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组织采购。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好相关采购信息的公示工作。
  2.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综合评分法评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适用评定分离规则定标的项目,进一步扩大“自定法”的适用范围,慎用“抽签法”和“竞价法”定标,相关办法将另行出台。
  3.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谈判失败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委会的意见审查决定是否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经市政府采购中心行政首长签字确认后予以实施。原则上有两家以上供应商符合条件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采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每月10日前将公开招标转非公开招标的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报市财政委(采购办)备案。
  (四)采购需求的管理。
  1.需求制定。按照深圳质量、深圳标准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入围门槛和资质条件,严把“入口关”,确保中标供应商运营主体资质优、信誉佳、实力强、专业对口,杜绝无资质、无信誉的供应商承揽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前提下,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需求以采购人设定为准,采购人可突破一般项目管控门槛,在评分设置时重视供应商业绩和综合实力的考核。市政府采购中心依照文件合规、完整、明确的要求完成采购文件编制。
  2.标准引领。依照标准引领原则,已出台国家、省市、深圳行业标准的项目,严格依照标准设定采购需求。没有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按行业规范进行设定。
  3.现场踏勘。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增设现场踏勘要求,并作为硬性指标来约束,以促进供应商掌握项目现场情况,提高供应商应标积极性。
  4.门槛管理。对于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优先考虑从供应商资质优、实力强、业绩经验丰富、内部管理机构规范、内部问责机制健全、内部纪检监察纪律严明的角度来提升门槛。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基于上述考量标准推荐供应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5.安全条款。为防范项目可能存在的管控风险,应在招标文件中增列安全条款,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技术规范、管理要求、投标承诺、罚则约定、内部责任制度。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约定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要在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标供应商不得违法违规对项目进行转包分包,并重点标示中标供应商转包分包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行为的处罚条款。
  (五)信息公开的要求。
  政府采购平台将建立健全覆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公开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的招投标全过程,公示中标结果和中标供应商的资质,公示采购合同,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公开供应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公开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等监管信息,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要将供应商诚信管理的尺度“从高落地”,将企业发生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情况纳入政府采购门槛设置、诚信扣分、价格上浮、禁续合同、不入预选等各个环节进行管控。
  三、关于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加强立项管理。
  一是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编制项目预算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对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好风险防范和风险排查预案,形成完整可行的风险控制方案;二是涉及建设工程的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前置审批手续,不论是政府直接投资,还是社会资本运作,主管部门未审批、未审核、未立项、未备案的,不具备建设工程所需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的,一律不得启动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立项而单独启动运营项目招标,也不得将项目建设和项目运营进行打包后采购。
  (二)加强制度管理。
  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均为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采购人内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工作。
  (三)加强履约管理。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建设、运营主体,不是项目的结束,而是主体责任的另一个开始。相关业务部门不能当“甩手掌柜”,必须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一是加强日常履约管理,依照标书要求、行业规定和合同的安全条款约定,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履约考核。加强检查、抽查,做好定期验收。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确保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标书与合同在责任划分、费用承担、程序安排上存在缺失、疏忽或错误的,要以确保公共安全为履约的最大原则;二是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保障项目安全运行,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与中标供应商在合同中协商约定收取一定金额安全保证金;三是对于城市公共安全项目,采购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条款,视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分期付款,确保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四)加强绩效管理。
  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预算编制的同时设立项目绩效目标,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绩效目标明确的才能纳入采购范围。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对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控,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项目终了对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预算编制、项目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中。
  (五)加强软项目管理。
  围绕渣土受纳场、危险边坡、易涝点、三防减灾、地下工程、危化品存放、应急救援等重点领域开展的课题类、设计类、风险评估类政府采购项目,鼓励依托实力雄厚、技术先进、人力充足、经验丰富的机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鼓励在公开招标中将专业资质、成功案例、重要门槛等作为必要的综合评分因素。涉及指导、引领、控制项目后续建设、施工的课题类、设计类、风险评估类项目,要将研究设计成果与项目建设目标挂钩,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应在课题项目或设计项目环节设立强制检验或验证要求。
  四、关于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是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大日常履约验收检查力度,涉及城市公共安全项目的抽查占比不低于50%。二是要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督促采购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管理。三是要着重检查、惩处围标串标和转包分包行为。四是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加大对城市公共安全中标供应商失信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五是市财政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市本级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动态抽查,各区财政部门加强本区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力度。必要时市区联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六是建立专门数据库,完善城市公共安全项目信息,各区要按季度报送项目数据,市财政委将加强全市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大数据管理。七是经采购人申请,履约质量高的项目,适用长期优质合同条款,可延长供应商合同期限。履约存在问题的项目,作为供应商不良记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本通知适用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各区和各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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