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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7]1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15
实施时间: 2017-1-15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8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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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5日
  厦门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金融更好地服务厦门市小微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满足厦门市符合条件的各类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在小微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 鼓励全市具备条件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公司按照自愿参与、风险共担、加强管控的原则开展此项业务,并根据本办法签订合作协议。保险公司将合作协议报市金融办备案后,按照本办法开展相关业务,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章 参与机构
  第四条 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二)具有提供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并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的在厦保险机构;
  (三)取得总公司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授权,并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同意;
  (四)与具备参与资格的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二)落实“六项机制”和“四单管理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
  (三)制定有符合小微企业的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风险定价机制、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
  (四)与具备参与资格的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 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满两年,信用等级达A级(含)以上;
  (二)风险控制能力强,不良贷款率低于3%;
  (三)合理定价,不得变相进行不合理收费;
  (四)与具备参与资格的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小微企业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型标准;
  (二)注册地在我市,已办理商事、税务登记,具有一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依法纳税,且完成年检手续;
  (三)产品(服务)有市场、有效益,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行、保险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微企业单笔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可续贷续保。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第九条 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可附加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经办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小微企业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费)率,但不得收取除保险费和贷款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贷款利率由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与小微企业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保险费率根据小微企业的资信状况、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所属行业等因素综合确定,年费率一般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5%,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不超过0.1%。如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第十条 小微企业原则上采取逐月付息,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偿还贷款,并按照投保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公司保费。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接到贷款申请后,及时审查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并告知投保相关事宜。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从受理贷款申请到审查批准过程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贷款申请经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审查批准后,应当向与该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可根据双方约定,增加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经保险公司审查批准后,小微企业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出具相应险种保险单。保险公司从接受投保单到出具保险单过程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与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据此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放贷后,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对小微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有权采取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 风险管控
  第十四条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公司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对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小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公司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小微企业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核实企业还贷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偿,并通报监管机构。对签署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保险合同的,若因企业主发生意外而造成企业无法按约定还款,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赔付资金优先支付给第一受益人即贷款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小微企业所欠贷款。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和厦门保监局建立考核机制,分别对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市金融办分别对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送上一个月贷款保证保险信息,逐笔列出贷款金额、贷款企业、贷款期限、赔付数据、不良贷款追偿情况等,市金融办将上述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监控、贷款发放叫停机制,确保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此项业务贷款不良率控制在5%以内。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此项业务贷款不良率超过4%时,应暂停新增业务办理,经整改并报市金融办同意后,可恢复新增业务办理。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对小微企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含贴现)净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按80%︰20%分担。小微企业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追索未果的,即可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通知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按照贷款本金扣除依法追回相关赔偿责任后的净损失,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第十八条 对于保险公司发生的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赔付部分,财政按以下情况予以分担:
  (一)被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型、技术先进型、成长型、重点文化企业,以及获评“厦门市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财政分担50%;
  (二)其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财政分担30%。
  第十九条 对此项业务贷款发生的风险,保险公司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财政应分担的资金。出险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公司应持续追偿,在财政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发生的追偿所得,保险公司必须按财政当时对出险贷款的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市财政。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厦门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赔付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三)企业与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
  (四)企业逾期证明;
  (五)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相关单据;
  (六)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同一金融机构同一业务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不同政策或其他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厦门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赔付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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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厦门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赔付补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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