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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降低政策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7]1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18
实施时间: 2017-3-1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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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延长《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16]73号)中关于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期限。具体如下: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4%调整为3%,减征后参保人员各项保障待遇不变,仍按照减征前的标准划拨个人帐户。
  该项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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