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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绿荫妇女咨询中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发文文号: 桂地税函[2017]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6
实施时间: 2017-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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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西绿荫妇女咨询中心:
  你中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中心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日期是2001年6月1日。2014年8月20日登记证书号码为桂民证字第110005号,2016年11月15日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450000507163052A.业务范围:电话咨询,心理咨询、危机干预,法律咨询服务,妇女儿童、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服务,心理健康、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培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经审核,你中心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同意给予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你中心取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请你中心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免税收入额进行核实。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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