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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下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17]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16
实施时间: 2017-1-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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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省对下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同时取消省对县提高增值税返还系数政策。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核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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