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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7-1-27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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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7号),对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有关契税的计税依据,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承受人民法院拍卖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以土地、房屋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承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且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以土地、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本公告自2017年1月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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