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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和地[市]财政决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财库字[2016]1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2-25
实施时间: 2016-12-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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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各预算单位,各地(市)财政局:
  为做好2016年度我区财政决算工作,根据相关部署安排,现将编制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和地(市)财政决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年底预算执行工作
  临近年底,我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收支矛盾仍较为突出。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抓紧抓好积极财政政策各项措施落实,着力推进财税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密切跟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切实将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加强收入监测分析,大力支持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禁收取“过头税”,坚决防止和纠正采取虚收空转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的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统筹使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支出,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二、落实法律规定和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2016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决算,在推进阳光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改进和规范财政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适应财政改革发展的新变化,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决算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2016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一)夯实决算工作基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年终收支清理工作,组织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和预算单位进行年度对账,及早发现问题,提前纠正差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后对营改增相关收入进行调库的,要提前核对确认调库科目和金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完善决算编审工作机制,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决算工作顺利开展。认真做好决算数据的审核汇总,依法开展部门决算批复,积极推进部门决算核查工作,不断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二)推进经济分类财政决算编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按经济分类编制决算草案的相关规定,创新工作思路,改进编制方法,强化技术支撑,进一步推进经济分类决算编制工作。地(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区)财政部门试编工作的组织、指导,各地(市)本级在试编2016年度经济分类决算的基础上,至少要选择一个县(区)开展试编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在全地(市)范围内进行试编。试编模式和具体编制方法可自行选择。
  (三)加强决算分析。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财政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决算分析,逐步建立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针对经济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进财政财务管理。认真研究现有部门决算各项评价指标的内涵和评价范围,从预算约束力、支出绩效等多个方面不断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为预算绩效评价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大决算公开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主动公开的意识,明确和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决算公开的制度机制。不断扩大决算公开范围,进一步公开决算信息,细化决算公开内容,加快决算公开进度,规范决算公开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等有关要求,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的报告和报表,组织、督促各部门及时公开部门决算。完善决算信息公开舆情监测、研判、回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决算公开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算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编报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当年一般债务新增限额计入本级财政赤字,专项债务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当年债务收入在收入合计线下反映,当年债务还本支出在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债务安排的支出、债务付息、债务发行费用在支出合计线上反映。同时,要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工作,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认真做好地方政府债务对账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核算会计账务,在财政决算中如实反映纳入预算的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二)关于决算报送。
  1.财政总决算。各地(市)财政局应于2017年2月8日前,将财政总决算简表审核汇总后报送我厅;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市)全套《2016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本级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厅;3月20日,进行集中汇审。
  2.部门决算。区直各部门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报送我厅对口业务处进行审核,并按照业务处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审核记录请于2017年2月20日前报送我厅对口业务处,由业务处汇总后报送国库处。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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