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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办函[2016]25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13
实施时间: 2016-12-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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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铜仁市人民政府,凯里市、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麻江县、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望谟县、江口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扶持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贵州省扶持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的政策扶持,实现整体脱贫,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少数民族特困地区和人口数量较少民族发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0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的确定
  人口数量较少民族是指我省人口总数在5万人及以下的世居少数民族,有瑶族、壮族、畲族、毛南族、蒙古族、仫佬族、满族和羌族等8个民族。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是指在全省9000个贫困村中,人口数量较少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30%以上的贫困村。全省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共有65个,其中一类贫困村33个,二类贫困村15个,三类贫困村17个,主要分布在黔东南自治州凯里市、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麻江县,黔南自治州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黔西南自治州望谟县和铜仁市江口县等10个县(市),总人口10万余人,其中贫困人口2.8万余人。
  二、总体要求
  按照“省级扶持、市级统筹、县负总责、乡抓落实、整村推进”的原则,坚持输血与造血、外部给力与自我发力、整体脱贫与提前小康、树立典型与示范带动相结合,通过完善机制,整合资源,优先扶持,全力推进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脱贫攻坚。到2017年末,实现35个贫困村出列,其中,15个贫困村基本实现全面小康;到2018年末,实现65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其中,35个贫困村基本实现全面小康;到2019年末,65个贫困村基本实现全面小康。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六个小康”行动计划,加快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破除贫困村发展瓶颈制约。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实现贫困村通村通组公路全覆盖,自然村寨串户路全硬化。支持贫困村水利项目建设,实现村村有饮水安全设施,户户有安全饮用水,基本农田有可靠的灌溉水源。加快农网升级改造,提升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基本消除低电压问题。完善贫困村通信基础设施,实现村村通有线电视、通宽带。支持贫困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完成贫困村改厕、改圈、改灶任务,实现污水垃圾处理全覆盖,村容村貌文明整洁。
  (二)大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扎实推进贫困村已登记在册的240户920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推动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其他自然村寨和贫困户易地搬迁,从根本上改善贫困村群众的生存发展条件。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就业培训、创业贷款贴息等支持,解决好移民住房、医疗、社保、子女就学等问题,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三)加大产业扶持。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推进二三产业向贫困村深入融合,每村培育形成一个以上有市场、可持续、辐射广的特色产业,实现村村有增收产业、户户有增收门路、人均收入大幅增长。积极推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贫困村“三变”改革,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壮大集体经济组织,消除“空壳村”,村级集体经济年存量达到5万元以上,增强贫困村自我发展能力。
  (四)强化就业培训。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现有培训需求和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技能培训全覆盖,70%以上劳动力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实用劳动技能,培养一批种养殖能手、农民技术员、手工艺制作人、农村经纪人、企业经营管理者等。注重劳务输出,发展劳务经济,支持群众就地创业就业,引导和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实现村村有致富带头人和致富带动组织。
  (五)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优化贫困村教育资源配置,实施65个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教育精准扶贫。加强贫困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实现村村有卫生室和驻村医生,推进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扶贫,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加强公共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村村有文化室或农家书屋,有民族文化活动场,有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设施,满足贫困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传承保护优秀民族特色传统文化,推动民族文化产业化。
  (六)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农村社会组织和村规民约等建设,推行村务公开,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群众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能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和保护,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示范创建活动,积极构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寨。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落实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工作“一把手”负责制,省直有关单位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工作负总责。实行省、市、县、乡分级负责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贫困村整体脱贫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提出扶持措施,安排扶持资金,监测督促目标完成。市(州)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部署所辖贫困村整体脱贫工作,审定所辖贫困村整体脱贫具体方案报省民宗委和省扶贫办备案,并开展督查调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所辖贫困村整体脱贫规划和具体方案,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推动项目落地,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做好贫困退出、考核评价等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项扶贫措施,确保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地见效。
  (二)开展对口帮扶。建立省直部门对口帮扶和领导干部包村帮扶机制。负责同步小康驻村帮扶的省直部门同时是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对口帮扶部门,对口帮扶部门要对帮扶县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进行重点帮扶,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倾斜支持,指导编制整体脱贫具体方案、落实帮扶项目、督促项目实施、抓好统计监测。将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作为市(州)、县(市)级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包村帮扶对象,实现领导干部包村全覆盖,不脱贫、未小康不脱钩。
  (三)强化资金保障。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将人口数量较少民族作为分配因素,对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所在县(市)给予倾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各方面资金投入到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优先将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项目纳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比照国家安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做法,在扶贫专项资金中对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安排专门的扶持资金,重点用于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保护传承民族文化。
  (四)加强制度保障。建立项目备案制度,各有关市(州)根据整体脱贫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初将本年度确定的建设项目报省民宗委、省扶贫办备案,由省民宗委、省扶贫办对项目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建立监测调度制度,省民宗委、省扶贫办、省统计局负责贫困村整体脱贫监测,适时开展督查,每半年发布一次监测统计数据,市(州)、县(市)也要相应建立监测调度制度。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季度向省民宗委、省扶贫办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年底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附件:扶持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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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扶持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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