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办函[2016]26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27
实施时间: 2016-12-2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6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7日
  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法规建设,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型盐业管理体制。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盐业监管体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全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承担全省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实施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盐业主管机构,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并加强盐业执法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按照国家“只减不增”的要求,以我省现有83家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不得在我省从事食盐批发。(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改革食盐批发区域限制。允许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省经营;允许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经营;允许省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我省开展跨区域经营;省内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和省外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省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业务,应告知我省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我省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原则定价。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建立食盐零售的市场监测和采取价格干预机制或其他紧急措施,特别是建立边远贫困地区价格监测机制,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切实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稳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工业盐批发企业向工业用盐企业和个体用户批发,必须建立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各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工业盐的监督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产品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依托省内食盐批发企业现有仓储资源,按不低于我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的标准,建立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对省级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相关费用列入财政资金渠道保障。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在我省开展食盐批发业务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鼓励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盐业储备管理工作,加快制定《贵州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库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贵盐集团)
  (七)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我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拟进入我省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企业及负责人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措施。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八)建立食盐电子追溯体系。省级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加快建立食盐电子追溯平台,对进入我省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省外企业及省内各级批发企业及产品,必须进入我省食盐电子追溯平台,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的监督。(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合理确定我省食盐加碘标准,进入我省的食盐须符合我省碘含量标准。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省卫生计生部门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及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贵盐集团作好兜底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贵盐集团)
  (十)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贵州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等,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推动贵盐集团做优做强。推动贵盐集团立足自身深化改革,充分利用既有销售渠道和网络优势,精简高效,整合资源,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建立贵州食盐销售主渠道平台,打造贵州食盐质量安全技术平台,搭建贵州食盐供应安全保障平台,形成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实施步骤
  设置改革过渡期,分步实施全省盐业体制改革。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
  2016年12月31日前,保持现有食盐管理体制不变。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指导下,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
  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我省所有食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省外食盐定点生产、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省开展食盐批发业务,允许我省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
  2017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省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职能移交工作,建立专业化的盐业监管体制。
  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出台的新的规范条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盐业体制改革任务,总结全省盐业体制改革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对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我省盐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切实履行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协调推进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工作调度和跟踪督办,确保省委、省政府和联席会议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管理局)
  (二)完善法规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等现行盐业管理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或调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盐业管理的法规体系,促进全省盐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盐务管理局)
  (三)推进平稳过渡。在改革过渡期间,新的食盐监管体制没有建成并有效运行之前,现有的监管体制、监管要求、监管责任不变,确保我省食盐市场稳定可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强化食盐安全监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农委、省盐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督,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盐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17]3号 2017/1/2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闽政[2016]67号 2016/12/2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渝府发[2016]65 2016/12/3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 桂政发[2016]78 2016/12/3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 鄂政发[2016]80 2016/12/3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所属经营机构增值税 赣国税函[2008] 2008/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 宁政发[2017]17 2017/1/2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浙政发[2016]49 2016/12/28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