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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非税[2016]224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9
实施时间: 2017-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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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的管理,根据《海南省河道采砂权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
  2017年1月9日
  海南省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规范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的管理,合理开采河砂,根据《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行为。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及航道建设和维护中涉及的采砂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道采砂权出让收入是指河砂开采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收支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水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招拍挂出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按照招拍挂的的成交价款征收。
  第十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受让单位或个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权受让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0日内,将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权受让单位或个人在上缴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时,原则上还应一并上缴河道采砂管理费。
  其他河道采砂税、费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征收。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缓缴、减缴或免缴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河道与堤防工程及管理设施的管理、修建、维护及更新改造,河道清障、清淤及河床平整等生态恢复方面的支出;
  (二)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疏浚规划、勘测、防洪影响评价、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以及编制河道采砂出让方案等方面支出;
  (三)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执法、监督、考核、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水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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