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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川办发[2016]11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26
实施时间: 2016-12-26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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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防雷减灾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
  《决定》是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是解决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存在的重复许可、重复监管等问题的重要改革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缩短审批时限、明确和落实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将《决定》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决定》各项要求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1.将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的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范畴,由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审验并签署意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整体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纳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管理。
  各级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从交接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其相应的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交接之日前已经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2.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上述特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设计企业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部门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向气象主管部门申请防雷装置单项竣工验收许可。
  3.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优化整合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其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从2016年12月31日起,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其相应的竣工验收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4.对于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类别为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设计行业性质进行划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设计行业性质属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建设工程和场所,其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除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外,工程设计行业性质无设计工艺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其他易燃易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与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1.落实《决定》要求,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气象部门不再受理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请、不再对已有资质进行延续和变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筑、市政、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行业与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2.落实《决定》要求,全面开放我省防雷装置检测市场,规范防雷检测行为。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我省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1.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等研究,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根据当地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履行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业主单位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督促业主单位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3.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协调和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按照防雷减灾属地管理原则,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将相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防雷安全工作提供支撑。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工作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进程及时按程序修订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调整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办事指南。
  (三)狠抓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我省防雷减灾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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