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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企[2016]15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2-23
实施时间: 2016-12-23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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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级企业主管委、办、厅、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201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6]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出如下工作说明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编报范围
  2016年度自治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编报范围是:境内、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具体包括:1.国有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的企业。2.国有直接与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3.多方国有单位投资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控制权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二、全区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牵头负责全区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布置、讲解、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区本级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编制工作。
  (二)有关自治区级企业主管委、办、厅、局负责所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收集、审核、修改、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三)各地州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收集、审核、修改、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三、全区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和报送资料
  (一)各地州(市)财政局请在2017年3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财政厅企业处。报送资料包括:1、2016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编制说明和工作总结,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本地区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制说明和工作总结电子文档。各地州(市)上报的企业电子数据可参照自治区本级企业相关报送内容。
  (二)自治区本级企业请在2017年3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报送资料包括:1.2016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编制说明和工作总结,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合并及企业集团所属三级及三级以上子企业和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制说明电子文档,集团公司或企业工作总结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企业集团合并报表出具的审核报告及电子文档,以及所属三级及三级以上子企业和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电子文档。
  (三)区本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和各地州(市)财政局应以正式文件报送汇总(合并)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纸质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按照A4规格打印。
  四、其他要求
  (一)区本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和各地州(市)财政局应认真按照有关法规制度以及财政部《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审核,按照以上报送时间的要求,完成决算各项任务。
  (二)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要按照财政部《通知》中对《财务情况说明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财务分析,对本年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决算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三)各编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进行决算数据的逐级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将汇总和分户数据提供给其他部门和单位。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6]7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23日

相关附件:
新财企〔2016〕153附件.pdf    
新财企〔2016〕153附件2.pdf    
新财企〔2016〕153附件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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