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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会字[2016]1323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9-6
实施时间: 2016-9-6
法规类型: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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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和实施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一方面,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使各单位在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另一方面,旨在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各单位于2016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开展自评工作。各单位请于2016年9月底前,按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青财会字[2016]113号)要求,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附件1和附件2),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除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体系外,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性质及业务特点,在评价过程中增加其他与单位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评价指标,作为补充评价指标纳入评价范围。补充指标的所属类别、名称、评价要点及评价结果等内容作为特别说明项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中单独说明。
  (二)形成评价报告。各单位应将包括评价得分、扣分情况、特别说明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在内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以明确下一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改进方向,确保在2016年底前顺利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在基础性评价的基础上,各单位应认真梳理,查漏补缺,有针对性的加以改进,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并根据青财会字[2016]113号通知要求,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内部控制建设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三、其他事项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确保按财政部要求及时、高质量的完成各阶段工作,在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有何问题可向省财政厅提出,或通过基础性评价横向比较借鉴,吸取其他单位好的经验。
  各市、州财政局请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并于11月底前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12月15日前上报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王静静
  联系电话:0971-6105839
  联系地址:西宁市黄河路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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