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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农发字[2016]169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0-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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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州)、县财政局,省三江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5]44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县、农牧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财发[2015]4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各地区2016-201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控制总量的通知》(国农办[2016]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开发县是指农牧业资源相对丰富,耕地(草场)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为加强其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生态保障能力,经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县。
  第三条  开发县管理实行总量控制、规范管理、定期评估、有退即进、违规处罚的方式。
  (一)总量控制。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 国家农发办)下达我省的开发县控制数量,安排各市(州)开发县控制数量,确定具体开发县名单,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各市(州)如确需调整变动的,应在控制总量内,按照“等量退进”原则,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须在确定的开发县范围内安排,产业化发展项目原则上也应在确定的开发县范围内安排。
  (二)规范管理。各市(州)在控制数量内对开发县进行调整(包括新增、退出、合并、分离等)的,由省财政厅负责审定。因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被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需报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市(州)级农发机构应负责开发县新增、退出、合并、分离、暂停、取消等后续管理工作。
  各市(州)对开发县依据其资源禀赋和开发潜力,优化布局,突出重点,实行分类管理。
  (三)定期评估。市(州)级农发机构每3年对本地区开发县的开发潜力进行全面评估,提出后三年开发县控制数量及具体开发县名单,并逐级报国家农发办重新确认,确保开发县总量、布局、分类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财政资金规模等相适应。
  (四)适时退出。已完成开发任务、因城市规划和发展导致土地资源无保障或者缺乏开发积极性的开发县,应适时退出开发县范围。退出的开发县,在满足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继续申报产业化发展项目。
  (五)违规处罚。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开发县,上级财政部门责令进行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和违规情节按照有关权限,予以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
  第四条  开发县资格新增
  (一)原有开发县适时退出后,其他符合新增开发县条件的农牧业县(包括被取消开发县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的)可以等量申请新增。
  (二)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土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条件,耕地资源比较充足。其中,川水地区的耕地面积在20万亩以上,浅脑山山区的耕地面积在10万亩以上,待开发治理的耕地相对集中连片,灌溉水源有保障。
  2.符合草原建设项目立项条件,可利用草场资源较充足,牧业县草场面积在100万亩以上,有利于三江源地区及环湖地区生态综合治理。
  3.符合生态小流域治理项目立项条件,开发县水土流失面积和荒山荒坡面积不低于5万亩以上,待开发治理的荒山荒坡相对集中连片,灌溉水源有保障。
  4.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鲜明,产业化发展潜力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一定基础,开发后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牧民收入。
  5.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县级财政投入有保障,能够配备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农牧民群众开发意愿和积极性高。
  (三)应提交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成为开发县的申请报告。
  2.本县农业综合开发五年规划和第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级财政部门对本级资金投入的承诺意见。
  4.县级有关部门对本地资源禀赋条件的鉴定意见。
  (四)认定程序
  1.市(州)级农发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后上报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核和实地考察评估。经评审合格后,下达批复,同意开发县试行一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3.一年试行期满后,省财政厅组织对其开发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下达批准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通知。
  第五条  开发县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应适时退出:
  (一)经农业综合开发或其他支农项目建设,耕地资源可利用草场、荒山荒坡治理面积基本改造完成,开发潜力不大的。
  (二)因城市规划发展,导致可利用耕地资源减少,不再适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任务的。
  (三)县级有关部门或农牧民群众缺乏继续进行开发积极性,或不愿意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的。
  适时退出程序:市(州)级农发机构对拟退出的开发县,组织进行全面评估,与所在县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后,提出开发县退出建议,由拟退出开发县县级人民政府出具书面申请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同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对确认退出的开发县名单,省财政厅将及时通知市(州)级农发机构。
  第六条  开发县撤销、合并、分离
  (一) 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划变更(包括撤消、合并和分离)后,应由省财政厅负责重新认定开发县。其中:
  对行政区划变更后开发县撤销的,开发县资格自动取消;
  对行政区划变更后开发县合并的,将合并后的县作为一个开发县认定;
  对行政区划变更后原有开发县一分为二或多个的,原则上确认一个开发任务较多或开发潜力较大的作为开发县。
  (二)为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对区域内因自然资源条件限制无法纳入开发范围的若干县,可以按市级为单位整体纳入,视同一个开发县管理。
  合并、分离认定程序:市(州)级农发机构在征求所在县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合并、分离后新开发县的名单,报省财政厅审定,同时报财政部国家农发办备案。省财政厅将合并、分离后认定的新开发县名单,及时通知市(州)级农发机构。
  第七条  开发县资格的暂停、取消和恢复
  (一)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相关条款,由国家农发办作出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处罚。市(州)级农发机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对开发县予以暂停或取消的,应逐级报国家农发办审定。对暂停、取消开发县名单,省财政厅将及时通知市(州)级农发机构。
  (二)被暂停开发县资格的,暂停期限为1年,暂停期内,不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被取消开发县资格的,不再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3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开发县资格。
  (三)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申请恢复的,须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由县级财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提交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逐级向省财政厅提出恢复开发县资格申请,经省财政厅组织核查通过后,报国家农发办审定,恢复开发县资格。
  第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11年7月5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农发字[2011]1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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