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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17]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6
实施时间: 2017-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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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遵循“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搭建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
  1.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间互联互通,并与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依托互联网,加快提升“信用重庆”网站功能,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服务,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对接。加快建设全市自然人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完善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2.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整合本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或电子化存储。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照《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完善信用记录与归集机制,全面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表彰奖励、判决仲裁、欠税欠费等各类信用信息。按照《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推动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
  3.推动信用信息公示。进一步加大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并纳入“信用重庆”网站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加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建设,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集中公示涉企相关信息。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重庆”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推动建立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公示机制。
  4.推动信用信息使用。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评优评先、资质认定等工作中,应主动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将信用状况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等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二)建立“红黑名单”,明确信用激励惩戒重点对象。
  5.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重点包括:一是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主体,包括荣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商标”“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企业环境信用优秀企业”“市长质量管理奖”等诚信主体;二是在各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中被列为最高等级的诚信主体,包括“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三是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包括“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重庆好人”等。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认定的诚信主体的基础上,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纳入守信联合激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6.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主体,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主体,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价格违法、统计违法、非法集资、违规开展债券代持、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违规抵押已售房屋、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主体;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主体,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主体;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主体。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市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多策并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
  7.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可允许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探索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加快办理进度。
  8.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及其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在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补助、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引导性基金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9.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分行业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各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诚信典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10.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在市场交易中的创新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把信用记录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信用评级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的应用,鼓励金融机构针对诚信市场主体创新开发金融激励产品和服务,鼓励担保机构为诚信主体放开反担保条件。鼓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加强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为诚信市场主体创造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四)多措并举,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
  11.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补助,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12.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重庆”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等媒体上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13.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各行业将信用建设纳入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14.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15”“12365”“12331”“12369”“12312”等多种渠道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提供司法援助。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区县(自治县)、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15.将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落实失信惩戒措施。
  (五)健全机制,保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有序实施。
  16.建立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全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基础上,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管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鼓励先行先试,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总结经验,不断补充、修订和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17.建立健全激励和惩戒触发反馈机制。依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对照国家有关部委合作备忘录要求,发起部门率先建立完善发起机制,有关实施部门建立响应机制,逐步扩大到其他行业领域。
  18.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筹下,研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19.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推动实施部市协同和跨区域联动机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鼓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行政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
  (六)强化宣传,营造社会诚信氛围。
  21.弘扬诚信文化。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活动,营造浓厚诚信氛围。突出诚信主题,多形式组织开展“信用重庆周”“全国网络诚信宣传日”“青年有信用,信用有价值”等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弘扬诚信文化。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在开展评先评优过程中,要将信用记录作为参考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文明城区(县城)、文明单位、文明市民创建评选活动中,加大诚信建设考核力度。
  22.宣传诚信典型。通过“信用重庆”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等诚信典型,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示范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重庆”网站等媒体上宣传报道。继续开展“道德模范在身边”“道德讲堂”“善美行业”“最美青年志愿者”活动等。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23.强化舆论监督。通过“信用重庆”网站等媒体,依法曝光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加大对社会影响恶劣或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宣传报道和剖析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积极组织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的矛盾问题,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决策。
  (二)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研究论证社会信用领域立法,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加快对现行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评价、分类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和标准规范建设。
  (三)强化跟踪问效和督促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通报并督促整改。加大督查落实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
  附件: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2017年重点任务分工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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