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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6]31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26
实施时间: 2016-12-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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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海南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7号),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扶尽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工作目标
  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到2017年3月底前将我省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政策规定及程序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到2018年12月底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资源,综合施策,加强政策衔接。为提高扶贫实效,打赢脱贫攻坚战,应充分发挥已经实行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帮扶作用,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获得更大的实惠。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除不能领取低保金外,可以在脱贫攻坚期内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同样的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样的医疗、教育和住房保障方面的扶贫政策。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还可享受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扶持政策。
  (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机制,加强对象衔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家庭收入、财产、支出等情况综合认定农村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将因残疾、重病、教育、灾祸导致刚性支出难于承受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省级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应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其收入和财产的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十三五”期间,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认定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的有效作用,实现对贫困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准确查询,确保精准扶贫、精准救助。
  (三) 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管理衔接。
  1.乡镇政府应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分别建档,一并管理。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管理对接平台在乡镇。乡镇政府的任务是:建立真实完整的管理台账;对拟新增或销号的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提出审核意见;向县级民政、扶贫部门按时报送信息台账(一般在每年1月和7月各报送一次);将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落实到户,并建立完整的落实政策台账,清晰记载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的去向和实效,省级扶贫部门应提出台帐的规范文本。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三保障”和产业扶持政策的台账应由民政部门补充建立;及时公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关信息,接受监督。
  2.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建立完善互相通报信息的工作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同时抄送县级扶贫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县级扶贫部门审批吸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同时抄送县级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标准衔接。综合考虑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五)依法行政,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相互衔接的条件和程序。
  1.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条件及程序。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帮扶脱贫、且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因残疾、重病、教育、灾祸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申请(也可委托村委会、帮扶责任人等代为申请),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拟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呈报县级民政部门(须同时报送建档立卡贫困户授权核对经济状况的委托书),同时抄送县级扶贫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程序予以办理,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条件及程序。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扶贫标准,家庭财产符合相关条件,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等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
  乡镇政府按照规定条件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筛选出拟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名单,报送县级扶贫部门,并抄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扶贫部门指导乡镇政府,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及制定方案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1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制定本市县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完成全部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衔接政策人口的摸底建档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2016年脱贫人口的政策衔接工作)。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各市县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分解工作计划及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救助及扶贫政策。
  五、组织保障
  (一)增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责任主体,应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确保有关制度和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强基层经办能力。由乡镇社会服务中心内设的民政服务站承担社会救助职能,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制度,确保农村贫困人口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在乡镇社会服务中心现有编制内,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如编制不足,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工作力量。各市县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入户调查、经济核对等服务。
  (三)加强督导评估。市县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查找问题并及时纠正。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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