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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6]17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6-12-28
法规类型: 租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3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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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促进我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
  (一)重点扶持制造业领域发展融资租赁业。鼓励我区装备制造、工程机械、能源机械、汽车、环保和农机等优势产业的大型企业设立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厂商融资租赁。引导大型工业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业务,拓展厂商租赁的业务范围,促进工业企业从传统制造商转型成为工业服务商。(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广西银监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农业经营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设备、生产线、运输工具等租赁业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技术落后等问题,帮助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面向农业经营者发展大型农用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租赁业务。(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金融办,广西银监局)
  (三)推动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发展。支持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南宁综合保税区、北海出口加工区建设融资租赁业聚集区发展保税区租赁业务。鼓励区外、境外融资公司进驻我区各类开发区设立经营融资租赁企业。(自治区商务厅、北部湾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支持融资租赁+互联网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创新商业模式,丰富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设立集融资租赁、保理、贸易等业务于一体的融资租赁企业。积极发展厂商租赁、联合租赁、保税区租赁等业务模式。(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广西银监局)
  (五)探索开拓跨境融资租赁市场。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融资租赁市场,带动国际产能合作。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和海外融资业务。支持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支持我区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东盟市场,带动产品、设备出口。支持我区大型工程建设单位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对外承包工程,开展境外合作项目。(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
  (六)支持发展基础设施租赁业务。全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公共事业单位要在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消防、医疗和教育等领域新建新购公用设施及其配套设备时,积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七)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审批程序。实行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限时办结制度。对设立申请资料齐备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设立申请资料齐备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商务部并跟踪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对出资人符合资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简化和规范融资租赁企业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的审批程序,促进企业“走出去”。(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
  (八)简化有关业务程序。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加强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登记管理,及时为融资租赁物办理登记变更手续。(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优化租赁货物通关流程。设立绿色通道,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创新跨境租赁异地监管模式,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和口岸海关的联动监管,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监管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创新制度,优化和完善融资租赁业务保税监管。加快办理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货物海关事务担保,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引进具有全球视野和创新意识的高端人才,选拔优秀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到区外、境外开展融资租赁专题培训。鼓励我区院校增设融资租赁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培养融资租赁业风控、财务、管理、法务和运营等专门人才,多渠道解决融资租赁业人才紧缺问题。(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广西金融投资集团)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区直国有企业等发起设立自治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对在区内设立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0.5%给予补贴;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单个融资租赁企业当年获得补助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增加公共服务部门的设施设备装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大对现代农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将融资租赁企业纳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享受相关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金融办)
  (十二)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契税、印花税、售后回租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对租赁公司可按规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租赁物所有权未实质性转移的不动产售后回租,视同银行抵押贷款的抵押、解押行为,免征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在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与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税收优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
  (十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运用保理、上市和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及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等。鼓励银行机构对租赁企业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提供融资产品。(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
  四、加强规范管理
  (十四)建立和完善行业监督机制。建立由自治区商务厅、金融办、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地税局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税局、广西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协作。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善融资租赁相关登记、公示、信用和租赁物公证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动产抵押登记,须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手续。加强融资租赁物、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等登记管理,利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融资管理信息平台,做好信息登记。加强融资租赁标的物发票管理,确保交易的真实性。(自治区商务厅、金融办、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税局,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
  (十五)加强信息共享。加强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建立融资租赁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接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按要求报送企业客户相关信息,防范交易风险。(自治区商务厅、金融办、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
  (十六)加强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督促和指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制度。引导和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支持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化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风险。支持组建广西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强化行业交流、自律,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广西银监局,自治区商务厅、金融办)
  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做好跟踪、督促和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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