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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6]7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6-12-3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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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盐业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6]16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发[2016]25号文件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建立政企分开、监管到位、符合广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建立食盐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促进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进行;优化资源配置,释放市场活力,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有序引导全区食盐市场,提倡公平、充分竞争,控制无序、恶性竞争。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在全区3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基础上,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依照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修改广西《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行政审批操作规范》。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广西现有的3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依照新的规范条件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时限要求: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公布后3个月内。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局、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管办、编办,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2.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广西现有的37家食盐批发企业和3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依照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修改广西《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操作规范》。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广西现有的37家食盐批发企业和3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依照新的规范条件申请许可。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时限要求: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公布后3个月内。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局、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管办、编办,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3.实行政企分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2017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调整和理顺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管职能,明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及盐政执法职能划转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盐业管理队伍建设。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防治工作仍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全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为本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全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2017年12月31日前,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时限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各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4.完善食盐法规体系。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法规的修订工作,适时依照立法程序提出广西盐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立、改、废意见,促进依法治盐、依法行政。
  时限要求:国家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公布后3个月内。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二)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确保食盐安全供应。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从2017年1月1日起,广西现有的3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允许区内3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37家食盐批发企业在区内开展跨区域经营。区内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及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经营的,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区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区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广西开展食盐批发经营项目,应按规定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并纳入自治区统一的信用记录,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及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31日前。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时限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
  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广西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根据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要确保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包括畜牧用盐、渔业用盐)在盐产品外包袋上用中文明确标注“工业用盐”或“非食用盐”字样。对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的盐产品,全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对销售企业书面警告,警告无效的,可依法从重处罚。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的不合格产品及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时限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4.改革食盐储备体系。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由广西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自治区人民政府食盐年度储备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区月均食盐消费量,可自行储备、也可委托广西盐业企业进行储备,费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资金安排。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要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全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食盐储备情况,特殊情况下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保障食盐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原碘供应暂时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31日前。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物价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三)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强盐业企业资质管理。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从源头上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要依照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有下列行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一是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资质的企业参与制贩假盐的;二是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公布后达不到标准,且限期整改后仍然无法达标的企业;三是因发生质量问题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四是连续3个月达不到国家限定的食盐最低库存量的;五是食盐批发企业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的;六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的。
  时限要求: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公布后3个月内。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在“信用广西”设立广西盐业信用专栏,并纳入“信用中国”网站的盐业信用专栏。梳理公布辖区内有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名单和“黑名单”两类名单,建立所有涉盐企业的信用记录。依托“信用广西”网站或盐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时限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公布后开始实施。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3.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广西碘缺乏病仍较为严重,经济欠发达,人口密度低,交通运距远,不能因进行盐业体制改革就放松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要保证合格碘盐的有效供应,确保全区人民群众可以食用到合格的碘盐。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5]10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食盐流通配送制度批零差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1]168号)等文件精神,采取财政给予广西食盐批发企业运费补贴的方式,保证广西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时限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4.加强应急机制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送自治区应急办备案。在紧急突发情况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31日前。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物价局、应急办,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5.加快国有盐业企业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改革改制工作。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全区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改革改制、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北海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帮助国有竹林盐场转产改制,合理安置企业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北海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方案高效实施。
  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应急办、政管办、打私办、编办,南宁海关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莫桦兼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盐业主管机构做好改革推进落实和重大问题协调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推进政企分开。
  全区各重点任务的牵头单位要根据已明确的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结合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强化工作保障,将各项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工作落实,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各项任务扎实落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自治区编办、法制办等单位研究制定广西盐业政企分开、理顺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措施,加强盐业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
  (三)打击制贩假盐及走私盐,保障食盐安全。
  加强自治区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力量,增加南宁海关、自治区打私办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继续开展治理制贩假盐及打击走私盐专项行动,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和走私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行为。各市县行政首长负第一责任,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营造安全可靠的食盐市场环境。
  (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食盐产销和区域放开之后,市场竞争加剧,有可能引发部分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通过降低质量来降低生产成本,通过降低质量进行恶性竞争。全区各级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食盐质量抽查抽检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一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发生食盐质量问题、以次充好、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全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及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加强食盐储备,保障食盐供应。
  自治区建立保障食盐供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布局合理、应对有效的食盐储备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乃至社会稳定。
  (六)强化宣传引导,确保改革稳定。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要积极配合全区治理制贩假盐及打击走私盐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既要正面宣传安全用盐的重要性、宣传盐业政策法规,也要曝光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食盐批发企业财政补贴的边远贫困地区名单
  2.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食盐批发企业财政补贴的边远贫困地区名单
  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平果县、田东县、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兰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凤山县、南丹县、天峨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天等县、龙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马山县、隆安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
  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河池市金城江区加宜州区、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县、宁明县、凭祥市、武宣县、象州县、上林县、融安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蒙山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防城港市防城区、上思县。
  附件2
  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刚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黄 敏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莫 桦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唐爱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成 员:韦运雪 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禤晓龙 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副厅长级)
  王代玉 财政厅总会计师
  雷 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李日昌 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
  黄焕升 商务厅副厅长
  耿文奎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自治区防艾办
  专职副主任
  王晓华 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张志安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李振华 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
  范小辉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
  陈可猛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程华兴 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
  周运奎 自治区应急办专职副主任
  钟 穗 自治区政管办副主任
  李宝权 南宁海关副关长、缉私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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