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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16]19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21
实施时间: 2016-11-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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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省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1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委农工办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统计局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的基本原则,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一是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二是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农村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三是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要统筹使用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产业扶持、易地搬迁、教育扶持、医疗保障等政策扶持范围。四是加大医疗救助支持力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五是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六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七是对现有住房属危房且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总体部署,做好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其居住条件。
  (二)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一是民政、扶贫部门要联合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比对,摸清农村低保对象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具体情况。二是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全面推行通过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基本情况量化打分,并与民主评议加权评分进行倒排序的“3+1”综合测评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查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一是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相应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全省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当地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具体提高幅度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二是对于农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通过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使其在收入上实现政策性脱贫;对于其他低保家庭,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或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管理衔接。各地要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扶贫部门要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为依据,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参照扶贫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时将符合和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分别纳入和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五)加强机制衔接。一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快推进全省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的信息共享和无缝衔接,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通力合作,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从2017年起,所有农村低保对象信息都要录入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管理,每季度核对更新。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二是建立精准识别机制。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贫困人口的识别和认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农村贫困家庭收入、财产的核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三是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完善部门转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四是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农村贫困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实施社会救助,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五是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多元帮助和服务。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最了解农村贫困人口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调查摸底(2016年12月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二)制定实施办法(2017年3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衔接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行动措施等内容。各市州要于2017年3月底前,将实施办法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三)推进工作落实(2017年4月—2019年12月)。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工作计划及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救助及扶贫措施,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保障作用。从2017年起,各市州民政、扶贫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扶贫办。
  (四)全面总结完善(2020年1月—2020年12月)。各市州、县市区要对照实施方案,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扶贫项目计划进度、实施效果,督查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扶贫标准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各类扶贫扶持项目、农村低保资金落实到户、到人,实现“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建设部门落实好农村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危房改造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落实省上有关规定增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农村低保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扶贫、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上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衔接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扶贫开发、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级扶贫、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扶贫、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相关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帮扶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地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政策衔接落实情况的督查,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2017年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每年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分赴各地开展督促检查。
  (五)强化舆论引导。各地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脱贫信心,鼓励贫困人口自立自强,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努力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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