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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6]7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25
实施时间: 2016-12-2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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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供给水平,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5]7号)等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历史重任,更好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更好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湖北科教人才资源优势,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引领示范和环境营造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把我省建成优质人力资源集聚高地,为促进就业创业、推进新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实现以下重点发展目标:
  ——产业规模增长。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1500家,力争人力资源服务业总营业收入突破1000亿元。
  ——服务能力提升。全省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服务质量和市场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经营性服务体系,配置效能明显增强。
  ——“互联网+”全覆盖。打造“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一体化服务平台,网络配置人力资源比例达80%以上。
  ——发展环境优化。探索取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使市场成为人力资源配置主渠道。
  二、产业支持政策
  (三)加快规模化发展。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融资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湖北军团”。对于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奖励。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消除人力资源服务中间环节重复征税问题,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促进集聚化发展。在武汉及有条件的市州建立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与市场服务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和规模发展。在2020年之前建成1家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5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已建成并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各地政府要加大对人力资源产业园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各地产业园建设方面相关优惠政策对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一视同仁。
  (五)扶持人力资源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个人和社会组织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专业化发展。截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实施更加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跨国机构。对新引进我省的世界500强企业和全国500强以及国内外上市企业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定奖励。对在我省开展连锁经营统一核算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已在国内落户的合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在我省独资经营。鼓励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跨国机构与我省企业合资合作,外资控股比例可放宽至70%。鼓励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政策。
  (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重点鼓励和扶持人才测评、猎头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和产品快速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推进人力资源服务理论、技术和模式创新。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创新,推进差异化发展。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开发运用。探索建立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推进湖北公共招聘网、湖北省人才市场网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网站联网贯通。
  (八)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购买公共服务。积极参与我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建设,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示范园区、领军人才、重点企业、重点品牌和重点项目建设,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九)加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广泛参与“我选湖北”“就业扶贫”“春风行动”等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活动。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各类社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等服务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培训补贴等。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特别是外包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保缴纳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信息,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十)落实促进和稳定就业扶持政策。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方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按规定落实稳岗补贴政策。
  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鼓励为我省新经济发展引进高端人才。紧紧围绕我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国内外引进各类“高、精、尖、缺”人才来鄂创新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十二)鼓励全面参与“我选湖北”计划。积极组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全面参与“我选湖北”计划实施,广泛开展校园招聘活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吸引更多大学生来湖北实习实训,吸纳更多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在湖北就业创业。
  (十三)鼓励广泛开展“就业扶贫”活动。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供求对接、技能培训等服务。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帮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的,各地要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十四)增强市场统计分析预测功能。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人力资源市场预测监测机制。定期发布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景气指数报告和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目录。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社、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的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确保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统筹使用就业资金和人才发展资金,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高端人才引进奖励、行业人才培养、重大活动举办、行业统计监测与宣传推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十七)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吸引和支持在我省举办国际性和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人力资本论坛、人力资源服务业博览会,努力把我省建成人力资源集聚高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总部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国际交流中心。
  (十八)创新管理方式。推进《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系列标准的制订、实施,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对首次评定为湖北省四星、五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立与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衔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数据库,建立诚信等次评定办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组织开展全省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工作,每年评选100家左右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补贴。
  (十九)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的作用,反映行业发展诉求,建立行业交流、合作平台,制定行规行约,逐步形成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健康发展。
  (二十)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评选活动,每年培训100名左右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高级人才,加强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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