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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6]23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6-12-30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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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省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各级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担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各地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省级组织指挥机构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该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省辖市环保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再由省环保厅向省政府请示后确定。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环保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环保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处理的有关工作。
  各地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要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 信息处置
  4.1 事件信息收集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政务值班电话、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环保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主要产品、产量及生产工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基本过程,采取的先期处理措施等。
  4.2 事件信息核实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 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在四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在两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要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一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 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要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环保、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5.2.2 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取监测、模拟等措施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屏蔽、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污染物。严禁采用稀释、水冲等方法处理放射性物质污染。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还可责令其他有关排污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
  5.2.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2.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2.5 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5.2.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重特大事件信息,要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发布,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要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增加召开的频次。
  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2.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 指挥部响应程序
  5.3.1 立即赶赴现场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并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下设相应工作组的建议。
  5.3.2 启动省级响应
  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或发布命令,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现场指挥部职责,部署任务,并责成现场指挥部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
  5.3.3 现场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判,采取更进一步的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调度全省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经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向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单位下达指令,并进行督导。同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已启动省级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现场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当事件转化为以应对环境污染为主时,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省政府启动本预案。
  5.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县级政府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由环保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市、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市、县级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市、县级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的,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要予以支持。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县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4 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市、县级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5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运用。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市、县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及时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1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由省环保厅、应急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防科工局、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省政府新闻办、省南水北调办、河南黄河河务局、省电力公司、郑州铁路局、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省军区、武警河南省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二)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五)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六)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组织、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认定;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三)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四)组织修订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管理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六)组织或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安全监管局、国防科工局、南水北调办、河南黄河河务局、省电力公司、军区、武警河南省总队、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依法核查环保部门移交涉嫌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出入污染区域车辆机械进行必要的洗消处理;协调军队、武警部队等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气象局、军区、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有关方面的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公安厅、民政厅、环保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郑州铁路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通信管理局、郑州铁路局、武警河南省总队、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七)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八)专家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工业管理、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辐射、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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