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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办发[2016]7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22
实施时间: 2016-12-2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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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工商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企业信息公示有关工作,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
  2.承担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3.承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4.配合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协同推进有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2.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风险分类监管,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3.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并监督管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信息公示,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和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促进信息共享归集和信用约束,推进工商(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应用,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风险分类监管。
  (四)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五)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按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八)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及其他商标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审查、转报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加强省内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负责推进指导小微企业发展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工作,承担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十二)配合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协同推进有关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三)负责协助管理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商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宣传、安全、保密、信访、统计、建议提案办理及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承办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事项;组织开展有关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工商建设”考核;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四)综合监管处。
  负责统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标准、体系、制度和机制的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筹推进工商(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应用、市场主体风险分类监管工作;承担商事制度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等重大专项的督导工作。
  (五)企业登记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
  拟订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下同)登记的措施、办法,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指导企业登记、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承担全省企业登记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企业登记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六)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公示信息抽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事项监管、信息公示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研究分析;组织协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的建设、管理和应用,推动与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应用机制;组织指导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和企业信用分类及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管处(挂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办公室牌子)。
  拟订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抽查及经营异常状态(名录)等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承担全省民营经济发展任务分解、发展成效评价和政策措施督导落实工作;推进小微企业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在省委组织部、“两新”党建工作机构指导下,负责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两新”党建工作机构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八)市场规范管理处(挂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处牌子)。
  拟订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监管平台的应用;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流通领域成品油及化肥、农膜、农机质量抽检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省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管理工作。
  (九)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承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广告监测和违法广告的查处。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一)商标处。
  拟订商标管理和保护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及其他商标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转报;组织认定我省著名商标;指导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32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工商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挂省工商行政管理经济检查总队牌子),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处级行政机构,行政编制30名,配备局长(总队长)1名,副局长(副总队长)3名。主要职责是: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按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重大案件;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参与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协调跨区域案件查处,督查、督办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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