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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6]19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23
实施时间: 2016-12-23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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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
  《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为做好我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归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更新、比对、校核、修复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各级各部门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实施联动监管、联合惩戒,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二、工作目标
  依托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各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字福建”基础公共平台和省监管协同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级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归集。
  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公示系统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各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及各级网上办事大厅、网上行政执法平台等“数字福建”基础公共平台和省监管协同平台等进行信息交换和归集。各级各有关部门原则上按照属地向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简称共享平台)归集相关数据。有关中央驻闽机构数据在中直部门业务系统集中的,由有关中央驻闽机构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有关部门数据已在省级业务系统集中的,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向省级共享平台归集;县(市、区)数据在设区市级业务系统集中的情况,由设区市统一向省级共享平台归集。省数字办要会同省工商局,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信息归集情况逐家梳理,确保归集渠道通畅。
  能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的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执法平台、网上服务大厅实现信息归集的,通过上述平台实现归集;不能归集的,各相关部门应通过省工商局建设的省监管协同平台进行归集。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省工商局及时交换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福建”网站并动态更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五、企业信息的应用
  (一)企业信息公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级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交换至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二)企业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工商部门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可从公示系统、省监管协同平台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也可通过省监管协同平台,由工商部门进行同级推送。建立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交换使用会商机制,及时解决信息交换使用问题。
  (三)部门联动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推动大数据分析和大数据监管、精准监管,强化信用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文明办等部门《“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等规定要求实施部门间联动监管、联合惩戒,增强监管执法合力,加大违法企业失信成本,推进形成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深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使用部门共享失信信息并据此作出惩戒、限制措施的部门,应将所采取的惩戒、限制措施等情况反馈共享信息的发布单位,以完善信息汇总,便于发布单位知悉和评估失信惩戒效果情况。
  (四)企业信息应用。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六、工作职责
  (一)省政府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省工商局牵头负责有关具体工作,省直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化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本行政区域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做好公示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设计,切实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按照《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工作核查机制,及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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