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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6]18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29
实施时间: 2016-11-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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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有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安委统一领导。省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受省食安委委托,会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并负责开展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
  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方面进行,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综合协调机制运行、监管制度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等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放心省”创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等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重点环节治理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基层监管队伍建设、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应急管理、事故处置、宣传教育、社会共治、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
  (四)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年度治理指标完成情况。
  (五)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重点考核组织领导、部门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完成、部门协作配合等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细则中体现。
  对承担监管职能的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重视情况。主要包括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考核内容部署情况,工作机制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二)落实部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情况。主要包括落实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应急处置、信息管理、宣传教育等情况。
  (三)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省人民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有关文件部署工作完成情况。
  (四)部门协作配合情况。主要包括部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食安委、省食安办布置工作情况;支持配合省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情况;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开展联合执法、信息通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对无直接监管职能的其他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二)积极支持配合省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食安委、省食安办布置的工作。
  (三)落实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配合、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情况。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由省食安办每年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并在国务院食安办发布当年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后一个月内印发执行。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由省食安办每年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并印发执行。
  第八条 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实地检查。每年11月底,省食安办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根据考核方案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当年食品安全工作进展进行实地检查或重点抽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包括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
  (二)自查评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并按年度考核方案确定的报送时间要求将自评报告和有关材料统一报送省食安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次年1月底前,省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评报告中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省食安办。各部门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准确负责。
  (四)综合评议。省食安办对相关部门的评审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结合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省级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结果,得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由省食安委通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对承担监管职能的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有关单位先开展自查自评,省食安办再组织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用集中报送资料复核和现场考核两种方式。集中报送资料复核由各单位按照考评要求将有关资料收集汇总统一报省食安办复核。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访重点等方式。
  (二)对无直接监管职能的其他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主要以自查自评为主,省食安办复核。
  (三)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省食安办形成考核报告和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食安委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十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2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年度考核总分≥90分者为A级,<90分且≥70分者为B级,<70分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C级:
  (一)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有效处置本监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监管环节的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监管环节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2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与省效能办开展的年度绩效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考核结果报省效能办用于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考评依据,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由省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或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为C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省食安办。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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