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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7]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9
实施时间: 2017-1-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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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9日
  省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依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省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兼职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职责。
  第三条 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兼职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一)对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和省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
  (三)对省政府重要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等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进行法律论证;
  (四)参与省政府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草拟、论证;
  (五)对重要、疑难省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研究、论证,参与省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办理省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担任兼职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领导,“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应为中共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业界评价好,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专业能力强;
  (四)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
  (五)在自贸区、实验区、涉台、涉侨、海洋、生态环保、国际经济贸易等领域有专业特长的优先考虑。
  第六条 担任兼职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领导,“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应为中共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业内评价好,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具有二级以上执业律师职称,且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强;
  (四)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在自贸区、实验区、涉台、涉侨、海洋、生态环保、国际经济贸易等领域有专业特长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专家和律师中提出选聘兼职法律顾问的人选,报省政府批准,聘期5年。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量,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合理报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经费开支应符合财务规定。
  第八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与聘请的兼职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九条 兼职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或者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在记录其法律意见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材料上签名。
  第十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兼职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兼职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作为附件随文呈报,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对被采纳的意见、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告知提出意见、建议的兼职法律顾问;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兼职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地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参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调研、考察、会议;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兼职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作风正派,“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
  (二)勤勉尽责,严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忠于法律和事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七)不得从事有损聘任单位的利益、形象的活动;
  (八)履行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兼职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考核机制对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年度履职报告。
  第十四条 兼职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的;
  (二)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三)一年内两次缺席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活动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问题,不再适宜担任的。
  第十五条 兼职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聘任要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给聘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予以解聘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政府专职法律顾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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