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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2016]11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25
实施时间: 2016-12-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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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5日
  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稳定供给为核心,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增强我省盐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逐步形成适合我省盐业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盐业管理职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是我省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地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按照政企分开要求,将省盐务管理局从省盐业总公司剥离。(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盐务管理局)
  (二)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机制。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制定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实施方案。在新的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未建立之前,保持现有的专业化监管体制不变,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所需相关经费由省政府统筹安排。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盐务管理局)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省盐业主管机构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核,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务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改革食盐流通体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取消食盐准运证,放开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允许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跨区开展经营。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盐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五)加强企业产销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牵头制定工业盐管理办法,细化落实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等要求,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经济和信息化、农业部门要分别督促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防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等行为。(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管理局)
  (六)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研究制订《安徽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加强政府储备食盐的管理和企业储备食盐的监督检查。根据全省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体系,食盐储备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督促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审计厅)
  (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协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建立盐业重大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制定对应联合惩戒措施,将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联合惩戒。推动盐业协会和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盐务管理局)
  (八)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达95%以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务管理局)
  (九)建立食盐应急机制。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盐务管理局)
  (十)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认真落实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全省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保持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国有控股的基础上,推动现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盐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促进盐业企业做大做强。比照中央政策,将解决各级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考虑。认真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盐务管理局)
  (十一)妥善安置人员。根据政企分开和全省食盐监管专业化需要,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研究制定我省盐业体制改革人员安置方案,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盐务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要求和主要任务,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过渡期各项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二)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规规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推动完善盐业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促进盐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盐务管理局、省法制办)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情引导。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加强打击制贩假盐的宣传,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盐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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