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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6]17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7-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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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材工业是重要的原材料产业,也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十二五”时期以来,我省着力化解建材工业过剩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深入实施节能减排,大力推进“两化”融合,积极开展兼并重组,努力实施品牌战略,转型升级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市场竞争加剧、消费升级加快、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背景下,我省建材工业“低小散”问题尚未根治、中高端产品比重不高、水泥等大宗建材产品竞争力不强、资源能源消耗和排放偏高等问题进一步显现,提质增效升级任务较为艰巨。为促进我省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办发[2016]34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加快供给侧截长补短工作,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加快传统建材产品升级,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新产品;加快推广绿色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积极开展国内外产能合作,支持建材企业“走出去”,推动建材工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开放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综合竞争力和质量效益。
  二、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期末,压减水泥熟料产能1000万吨以上,水泥产能布局进一步优化,力争60%以上水泥窑实现协同处置;平板玻璃产能控制在4800万重量箱以内,玻璃窑生产全面采用清洁能源;国内外产能合作有序推进,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省级 “三名”培育试点企业达到8—10家,形成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品牌。
  三、积极化解过剩产能
  (一)严禁新增水泥、平板玻璃产能。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对《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各地相关部门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禁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项目。
  (二)依法关停不合规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墙材、木业、石材等“低小散”整治,淘汰落后产能,清退不合规产能。加强环境执法,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由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大生产企业能源监测力度,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
  (三)支持开展产能合作。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十三五”期间,鼓励日产2000吨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除外)关停退出,引导长期亏损、低效运行产能主动停产。开展区域合作,支持优势企业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联合重组,推进产能整合,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水泥、玻璃、玻纤等建材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建材项目,通过产品、装备出口和对外投资带动我省建材产能“走出去”。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四、加快传统建材产品升级
  (一)水泥行业。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发展高强水泥、专用水泥、海工水泥及其他适应特种工程建设性能需求的特种水泥产品。利用工业废渣、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替代自然资源,延伸水泥产业链,大力推广混凝土掺合料,规范预拌混凝土发展,加快预拌砂浆市场培育,推进特种砂浆研发生产,大力发展适应建筑工业化装配式施工要求的部件化制品。
  (二)玻璃行业。着力开展高端玻璃深加工,发展高品质高强超白高透光太阳能光伏玻璃、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高品质低辐射镀膜(Low-E)玻璃、真(中)空玻璃、防撞安全玻璃。发展建筑用防火玻璃、电致变色玻璃,开发高端运输装备用风挡、舷窗玻璃制品和高世代发光二极管背光薄膜液晶(TFT-LED)显示器玻璃基板等新产品,鼓励发展农业种植和观光大棚所需的结构功能一体化玻璃板材及制品。
  (三)陶瓷卫浴行业。加大抗菌陶瓷、负离子陶瓷、发光陶瓷等新型功能陶瓷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高温陶瓷、耐磨陶瓷等特种陶瓷。推进超大、减薄陶瓷砖的产业化和普及应用。加快整合具有区域特色的卫浴洁具产业,培育研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行业发展的卫浴品牌,打造国内外一流的智能卫浴产业生产基地。开发多功能、轻量化、智能化的绿色家居用品。
  (四)墙体材料行业。发展本质安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外墙保温材料,以及结构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推动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推进叠合楼板、内外墙板、楼梯、阳台、厨卫及装饰装修等构件部品工厂化生产。发展生物质纤维增强的木塑、镁质建材等产品。加快发展利用淤(污)泥、建筑废弃物制备大块化、高孔洞率、自保温及复合保温新型墙材产品。
  五、大力发展建材新兴产业
  (一)培育发展新材料。鼓励建材企业加大对非金属矿精深加工技术的研究,开发石墨、膨润土、硅藻土等具有特殊功能的非金属矿制品。加强对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精深加工研究,扩大应用范围,加快推进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和矿物功能材料的产业化,培育复合材料特色产业。加强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研究,推进产品发展和市场应用。开展高性能石英玻璃、微晶玻璃等特种材料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扩大新材料产业规模。
  (二)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统筹安排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布局,在不扩大产能的基础上,鼓励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实现传统产业向环保产业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设备,通过技术改造提高水泥窑自动化控制装备及其他配套装备对本地固体废弃物特性的适应性,提高处理效率。健全项目立项审批、改造工程资金扶持、固体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费用结算等政策机制。加强宣传,注重社会舆论引导,提高对协同处置窑的认识。
  (三)推进绿色智能发展。加大对建材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全面推广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开展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推广无铬耐火材料。支持企业开展清洁能源开发替代、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智能制造、新材料开发、产品深加工等转型升级改造。改进非金属矿采选工艺,提升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支持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建材。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按发展规划要求建设绿色建材特色产业园区,推动企业向园区集聚,创建绿色建材市场。推进建材企业“机器换人”,建设厂区物联网,发展智能化生产。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建设和应用云服务平台,推进信息技术的综合集成应用,实现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管理等过程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四)发展服务型制造。支持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骨干企业建立网上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依托社会力量完善专业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鼓励玻璃深加工制品、建筑卫生陶瓷、石材等行业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创意设计和产品定制。支持装饰材料等行业建立设计、选材、配送、施工一体化网络平台。支持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复合材料、非金属矿物功能材料等行业建立研发、设计、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等服务平台。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落实绿色建材生产应用相关政策。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科[2015]162号)要求,组织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工作,加强标识使用监管,促进绿色建材生产使用。完善水泥窑协同处置政策,对协同处置企业执行大用户直供电优惠政策,各地应根据实际研究出台水泥窑协同处置补偿政策。
  (二)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建材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违规建设的水泥、平板玻璃等建材企业停止贷款。探索由大型骨干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和社会资本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出资,联合成立建材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手段推动建材企业并购重组,化解过剩产能,促进建材企业转型升级。
  (三)加强对建材工业发展的协调和监督。各市政府要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公开当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库,妥善处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建材工业规模较大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建材工业发展的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配套政策。省经信委要加强对各地建材工业发展的指导,做好产业政策的把关,及时协调处理产业发展中重大问题,尽快完善并公开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库,公告违规建设的项目信息,加快推进农村自建房新墙材使用。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工,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物价部门对水泥行业实行基于能耗限额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环保部门要严格排放监测,依法处理超标排放行为,推进水泥、玻璃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质监部门要加大对建材产品抽检力度,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安监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材企业,及时公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主动去产能,协助企业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合理组织限产措施;总结推广行业先进经验,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对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开展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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