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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16]9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25
实施时间: 2016-12-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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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全省文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文物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和能力,为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期,全面摸清我省文物资源状况,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市、区)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显著提高,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体系基本完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科技与文物保护深度融合,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和文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管理机构健全,人才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专业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形成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到位、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
  二、全面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职责全面列入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考核评估机制,将文物工作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县政府应明确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确保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强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机关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有责,敢于担当。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管理全省文物工作,对市级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文物工作。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物工作的落实、推进和监管,对县级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的文物工作。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文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管。(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市政府)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调整辽宁省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旅游发展委、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文物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文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要加强协调配合;省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发展、宗教、海洋渔业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形成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各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应的联合整治行动;省公安、海关、工商、海洋渔业、文物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省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文物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发展;省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新闻媒体应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单位:省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三、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到“十三五”末期,全面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各市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公布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全省长城保护范围。全面落实长城保护员制度。全面完成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查明全省国有单位收藏可移动文物的基本状况。加强各类文物资源调查成果管理,巩固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建立全省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文物数据信息资源库,逐步向社会提供文物信息共享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二)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将文物行政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文物分布相对密集地区要设立地下文物埋藏区。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要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各市政府)
  (三)加强长城保护。完成《辽宁省明长城总体保护规划》、《辽宁省早期长城保护规划》。实施“绥中县长城保护与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小河口段,赫甸城城址、鞍山驿堡、大茂堡长城、广宁城墙等6处明长城重要点段保护修缮工程。(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四)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做好《中东铁路(辽宁段)建筑群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做好牛河梁遗址等大遗址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做好“丹东一号”水下考古发掘、保护与展示工作。做好故宫等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与管理,实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做好革命文物和儒家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海洋渔业厅、沈阳铁路局、各市政府)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逐步实施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记录时代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市政府)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的作用,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行业指导和专业服务,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新格局。(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市政府)
  四、做好文物合理适度利用
  (一)实施中东铁路(辽宁段)建筑群保护展示工程。推进中东铁路(辽宁段)建筑群为代表的近现代优秀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利用,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办公条件相统一。加强对中东铁路建筑群的研究、保护和展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沈阳铁路局、相关市政府)
  (二)实施抗战遗迹保护展示工程。在已开展的阜新万人坑保护展示系列工程的基础上,加强示范效应,实施旅顺监狱旧址、南子弹库旧址、抚顺战犯管理所旧址、本溪湖工业遗产群(肉丘坟)等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开展主题活动,让文物资源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深厚滋养。(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相关市政府)
  (三)深化博物馆免费开放。坚持博物馆的公益属性,继续加大博物馆免费开放的范围,争取国家支持,将符合国家规定,功能完善、社会影响较大、社会效益较好的博物馆均纳入免费开放行列,实现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和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省博物馆总数达到110个,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总数达到50个,全省博物馆年均举办陈列展览200个以上,年接待观众1000万人次以上。推进数字博物馆工程,全省二级以上博物馆全部实现数字化博物馆功能。(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市政府)
  (四)实施流动博物馆建设工程。整合全省文物资源,更好发挥博物馆宣传展示、服务社会功能,丰富展览内容,创新展览形式,拓宽服务渠道。“十三五”期间,在全省选择10家具有代表性的博物馆纳入流动展览车计划,购置展览车,建设流动博物馆。(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市政府)
  (五)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深入挖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选择1-2家博物馆先行试点,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采用独资、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办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民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博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进程,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积极讲述文物故事,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市政府)
  五、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
  (一)健全法制保障体系。适时出台《辽宁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辽宁省文物考古勘探管理办法》,各市政府要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修订工作,文物大市(县)要制订本地区依法保护文物的规范和要求。(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政府法制办、各市政府)
  (二)落实文物执法主体全覆盖。构建“省级督察,市县执法,社会监督,科技支撑”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加强省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市县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完善文物执法巡查督察制度,可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加强层级督察,依法监督市县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对重大文物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依法约谈政府负责人。推进科技、装备、在文物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市政府)
  (三)严格责任追究。在政府和部门决策的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基本程序、限制条款。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追责。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市政府)
  (四)优化文物行政执法环境。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社会宣传载体,积极推进文物法律宣传普及,提升文物保护传播能力。加强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人员法规制度培训,提升文物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政府)
  六、完善保障机制
  (一)经费保障。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省财政视财力加大省级文物保护专项保障力度。市、县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市、县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文物保护的多元机制,建立可靠的资金保障平台,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保障水平,确保文物事业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二)政策支持。将文博创意产业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支持鼓励国有文博单位开展文博创意产品研发和销售,在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销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创新营销模式。(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三)科技保障。依托省属科研院所,利用现有人才和技术优势,加强文物科技保护实验室建设,打造东北地区一流的区域文物保护修复中心。鼓励各类科研机构和社会科研力量参与文物博物馆科技研究和应用。支持面向行业的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的应用推广。加强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各市政府)
  (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要下大力气加强文物部门人员力量,强化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实施与人才能力建设的有机衔接。通过交流培训、项目带动、“薪火相传”等方式方法,大力扶持和积极培养年轻优秀人才,加速建设一支能引领我省文物事业不断发展的专家队伍和具有我省特色的一线工作人才群体。(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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