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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电[2016]10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4
实施时间: 2016-1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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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16年12月3日11时30分左右,赤峰市元宝山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遇难。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自治区主席布小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自治区主席布小林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处置工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2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6年12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20号)要求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以及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自治区主席布小林等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11月27日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赤峰市宝马矿业有限公司“12.3”煤矿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电[2016]103号)的安排部署,全面做好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从血的教训中警醒起来,扎实开展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落实到每一级政府、每一个部门、每一家企业和每一处煤矿,坚持边查边改,以检查促整改,真正实现全覆盖,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绝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绝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较大事故,进一步推进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覆盖、不留盲区。按照“逐矿检查、一矿一组、一矿一策”的要求,对全区所有煤矿(包括已停产停工煤矿)逐矿进行全面检查。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要抓住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灾害、重点隐患,特别要盯住瓦斯治理、通风系统等,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坚决严厉打击、认真治理纠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三违”现象。同时,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长效机制。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扭住不放、一抓到底。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对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做到边查边改、边整边销,确保隐患整改及时到位。要坚持从严执法,做到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隐患治理不力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四)政府组织、企业负责。各产煤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隐患全面查清、措施全面制定、工作全面落实、整改全部到位。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切实落实检查组意见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工作组织
  (一)工作机构。成立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此次专项大检查。各产煤盟市、旗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本地区参加检查人员,配合、参与并组织好本地区的检查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落实整改。
  (二)检查分工。各产煤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逐矿检查、一矿一组、一矿一策”的要求,每组配备2名熟悉煤矿业务的监管监察人员。自治区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专项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督查分工、分组按照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煤局字〔2016〕203号)要求进行。
  (三)检查时间。检查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视企业规模、工艺系统情况和灾害程度,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
  (四)工作衔接。检查组到企业进行检查时,企业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提供支持服务;所到企业要为检查组提供支持,配合检查,并派员参加。同时,要做好保障服务工作。
  (五)隐患整改。检查组负责向所查企业反馈通报检查情况,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被查企业要向检查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共同研究整改措施。
  四、检查重点
  (一)查煤矿超层越界。凡是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要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三)查淘汰退出情况。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对确需回撤设备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人,并按照管辖归属报旗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防止以回撤设备名义突击生产。
  (四)查“六大系统”。矿井“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五)查采煤工艺和方法。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六)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生产煤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月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存在“剃头下山”开采,抽采瓦斯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七)查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八)查安全生产投入。煤矿企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中明确的9种情形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五、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各煤矿要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全面、彻底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对企业隐患整改验收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企业自查自改结果、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由矿长、董事长签字,待检查组到矿后报送检查组。
  (二)专项检查。各检查组要按照“逐矿检查、一矿一组、一矿一策”要求开展检查,结合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认真制定检查方案,严格、细致、全面、彻底地开展检查,在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查企业的同时,报送盟市、旗县(市、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煤矿的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对该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三)集中整改。各企业对自查和检查组查出的问题要逐项制定整改方案,认真彻底地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完毕后,形成整改报告报各检查组。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检查组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按企业类型、隶属关系和属地化原则,分别由盟市、旗县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企业隐患整改工作严格加强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大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谋划安排,统筹协调、科学实施、务求实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企业要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确保重大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如企业无力投入的,当地政府要给予支持。因无力投入或投入不足致使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必须坚决停产,决不允许带病运转。
  (三)落实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专项大检查工作例会、工作简报、信息交流、调度统计、台账备案、整改监督、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煤矿企业要处理好当前生产与专项大检查的关系,促进安全生产;要在保障参加检查人员安全的同时,做好其他各项保障工作。
  (四)做好工作信息上报。各产煤盟市要于2016年12月6日前,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联系方式以及专项检查小组人员和对应煤矿名单报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海金,联系电话:0471—3285611、18686072417)。
  (五)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对专项大检查工作的宣传,促进专项大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2.专项大检查煤矿及检查小组人员名单回执

相关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docx    
2.专项大检查煤矿及检查小组人员名单回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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