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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20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6-12-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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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精神,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发挥消费引领作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进人民福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性服务需求为主线,大力倡导崇尚绿色环保、讲求质量品质、注重文化内涵的生活消费理念,创新政策支持,积极培育生活性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全面提升生活性服务业质量和效益,为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支撑和持续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消费引领。适应居民消费升级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的作用,挖掘消费潜力,增添市场活力。
  坚持创新供给。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推动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发多样化、个性化潜在服务需求,拓展消费渠道,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提质增效。
  坚持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生活性服务业各个方面,促进服务过程和消费方式绿色化,加快生活方式转变和消费结构升级,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坚持重点发展。加强分类指导,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发展贴近人民群众生活、需求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生活性服务领域,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效应,促进和带动其他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坚持质量为本。进一步健全生活性服务业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推动职业化发展,丰富文化内涵,打造服务品牌。
  (三)发展导向。围绕人民群众对生活性服务的普遍关注和迫切期待,着力解决供给、需求、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
  1.增加服务有效供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根据居民收入水平、人口结构和消费升级等发展趋势,创新服务业态和商业模式,优化服务供给,增加短缺服务,开发新型服务。城市生活性服务业要遵循产城融合、产业融合和宜居宜业的发展要求,科学规划产业空间定位,合理布局网点,完善服务体系。农村牧区生活性服务业要以改善基础条件、满足农牧民需求为重点,鼓励城镇生活性服务业网络向农村牧区延伸,加快农村牧区宽带、无线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动电子商务和快递服务下乡进村入户,以城带乡,尽快改变农村牧区生活性服务业落后面貌。
  2.扩大服务消费需求。深度开发人民群众从衣食住行到身心健康、从出生到终老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生活性服务,满足大众新需求,适应消费结构升级新需要,积极开发新的服务消费市场,进一步拓展网络消费领域,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培育新型服务消费,促进新兴产业成长。加强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设计理念,体现人文精神。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拓展服务维度,精细服务环节,延伸服务链条,发展智慧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服务流程,扩大消费选择。培育信息消费需求,丰富信息消费内容。改善生活性服务消费环境,加强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深度挖掘我区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和地区特色的发展潜力,促进生活性服务“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3.提升服务质量水平。营造全社会重视服务质量的良好氛围,打造“内蒙古服务”品牌。鼓励服务企业将服务质量作为立业之本,坚持质量第一、诚信经营,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生活性服务业职业化发展,鼓励企业加强员工培训,增强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和专业技能,提高职业素质。积极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改进提高服务质量。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完善服务质量治理体系和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
  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力争实现生活性服务业总体规模持续扩大,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培育成长;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逐步增强;以城带乡和城乡互动发展机制日益完善,区域结构更加均衡,消费升级取得重大进展;消费环境明显改善,质量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职业化进程显著加快,服务质量和服务品牌双提升,国内顾客和国外顾客双满意。
  二、主要任务
  围绕城镇化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以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为导向,把握消费个性化、多样化特征,巩固传统服务业态,扩展新型服务领域,重点发展旅游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居民和家庭服务、文化服务、体育服务、批发零售服务、住宿餐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法律服务。
  (一)旅游服务。突出“草原文化、北疆特色和休闲度假”发展主题,深入实施旅游业“10+3”工程,全面建设“643X”品牌体系。依托自然生态和民族文化资源,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以旅游厕所革命为先导,完善停车场、旅游交通标识、自驾车营地、游客集散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打造草原、沙漠、生态、文化、度假、温泉、商务等类型国内外知名特色旅游目的地。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积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京津冀一体化、环渤海经济圈以及其他国内区域合作,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产品,实现资源共享、品牌共建、产业互补、线路互联、错位发展的无障碍、共赢化发展模式。推动旅游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发挥投资、消费、就业、扶贫、生态、科技、文化、金融、互联网等领域催化、集成作用,实施“旅游+”和“+旅游”,推进融合发展,优化提升相关行业和领域价值,提升旅游业发展水平。推进旅游服务与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加快旅游政务网、资讯网、商务网和旅游大数据库以及12301旅游服务热线建设,实现旅游与交通、公安、商务等数据信息共享。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实现在线服务、网上预订、网上支付、网络营销等服务功能。加强具有地区特色、民族特色旅游产品和纪念品研发及标准化建设,丰富旅游商品种类,优化旅游消费环境,满足多样化和多层次的旅游消费需求。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更加注重民族特色的个性化服务,实现标准化和个性化服务的有机统一,营造安全、诚信、优质的旅游消费环境。开展旅游品牌和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活动,打造我区特色旅游品牌。(自治区旅游局负责)
  (二)健康服务。围绕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居民、全生命周期、业态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健康咨询、康复医疗、卫生保健、健身休闲等多样化健康服务,推动发展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完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蒙医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及综合医院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支持公立医院在后勤服务、临床保障等领域探索PPP模式。加快推进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城市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革试点。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企业医院改制。发挥蒙中医药医疗养生、预防、保健、康复方面的优势特色,全面发展蒙中医药健康服务,推广科学规范的蒙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及产品,提升蒙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健康市场调查等第三方健康服务调查评价机构发展,培育健康服务产业集群。积极发展健康保险,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推动互联网与健康服务融合发展,构建健康大数据信息平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养老服务。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推广建设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实施阳光计划、月光计划、星光计划、霞光计划、幸福计划、爱心护理、助康计划等工程,开展城市、农村牧区、社会化、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产业化模式试点。鼓励养老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服务、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领域养老服务的发展。探索具有我区特色的市场化养老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和模式,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12349养老服务平台,发展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老年人服务项目,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加强养老职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自治区民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全城乡居民服务体系,推动家庭服务市场多层次、多形式发展,在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方面基本满足居民生活服务需求。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开展国家“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和自治区“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培育自治区家庭服务品牌,推进家庭服务业品牌化、职业化、规模化和网络化发展。加快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服务网络,实现一网多能、跨区域服务。完善社区服务网点,大力发展婴幼儿看护、老年人照料、病患陪护、美容美发、洗染、家用电器以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等生活服务,推动房地产中介、房屋租赁经营、物业管理、搬家保洁、家用车辆保养维修等生活性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发展。鼓励在农村牧区建立综合性服务网点,提高农村牧区居民生活便利化水平。加快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队伍素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文化服务。优化文化产业布局,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历史文化、民族民俗等资源,重点发展体现蒙元文化、红山文化、辽文化、河套文化、西口文化、红色文化等特色文化的产业集群,着力打造呼包鄂、锡赤通文化产业富集区,实现差异化发展,重点支持呼和浩特等地区建设文化创意中心。推动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做大做强广播影视、出版发行、工艺美术、演艺娱乐等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创意设计、新兴媒体、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积极拓展基于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的文化业态,促进文化与现代科技、金融、旅游、创意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完善内部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符合国家政策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文化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和上市融资,不断做大做强骨干文化企业和做优做活中小微文化企业。实施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带动战略,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创意文化街区、数字出版基地、动漫和数字影视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实施一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形成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文化产业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等负责)
  (六)体育服务。着力优化体育服务业、体育产品业及相关产业结构,大力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中介培训等体育产业,打造一批优秀体育俱乐部、示范场馆和品牌赛事。支持体育用品研发和生产,扶持体育培训、策划、咨询、竞技、营销等企业发展,鼓励大型体育赛事充分进行市场研发,扶持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中小型企业。突出地域特点,加强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国家北方足球训练基地和北方青少年足球夏令营活动基地等足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打造以“草原”、“沙漠”、“森林”、“冰雪”、“那达慕”等为主的体育项目品牌。丰富体育产业内容,促进体育旅游、体育健康、体育传媒、体育演艺、体育会展等相关业态发展。加快体育人才、资本等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因地制宜培育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体育产业基地。大力发展职业足球。(自治区体育局负责)
  (七)批发零售服务。利用互联网、信息化等先进信息技术改造升级商品批发市场,增强便利化和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大型商品批发市场向价格形成中心、信息发布中心、商品展示中心、设计创新中心转型发展。合理规划城乡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大力发展购物中心、超市、社区商业等多层次流通网络,引导便利店等业态进社区,打造“一刻钟便民服务圈”,使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舒适的服务。鼓励传统商贸企业创新经营理念、营销模式和服务产品,发挥实体店的服务、体验优势,与线上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利用微信、微博、线上线下以及商业大数据等方式增加商机,利用“中蒙博览会”、“药交会”等国内外知名会展品牌,挖掘传统消费潜力。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具有集中仓储、快件集散、冷链物流等功能的快递物流园区,将便民投递场所设施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广应用公用型智能包裹柜、智能快递箱,服务群众网络购物需要。推进城乡双向流通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牧区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商业网络,实现农村牧区便民连锁超市全覆盖。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向农村牧区延伸,扩大农超对接,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构建便利实惠通畅的城乡贸易服务体系。依法加强商品和服务消费质量监管,建立科学高效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努力营造宽松、平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八)住宿餐饮服务。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为导向,以发展绿色消费为主题,强化服务民生的基本功能,形成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结构合理的住宿餐饮行业发展新格局。积极发展绿色饭店、主题饭店、客栈民俗、短期公租、场租公寓、有机餐饮、快餐团餐、特色餐饮、农家乐等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细分业态,推进特色美食街区、美食城等美食集聚区建设,加快建设蒙餐总部基地、研发创新基地和营销推广基地,提升蒙餐产业化水平。大力推进住宿餐饮业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充分挖掘包装我区特有的草原文化、民族文化品牌和“老字号”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名酒店和餐饮品牌,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使品牌企业成为餐饮住宿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智能手机等现代信息手段完善营销方式,通过网络团购、微博打折、微信促销、刷二维码融合线上线下资源,密切与消费者的需求对接,推进住宿餐饮业转型发展。(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九)教育培训服务。积极构建与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相适应、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服务体系,推动职业培训多样化、多形式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培养更多应用型人才。创新城乡社区教育的方式途径,完善民政、人社、文化、体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发城乡社区教育资源,在人文艺术、科学技术、幼儿教育、养老保健、生活休闲、职业技能等方面培育一批生活性服务高级人才。创新生活性服务业职业人才培养模式,依托骨干企业、职业院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加快培养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紧缺急需人才。构建数字化、开放性、共享型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平台,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重组和综合运用,增强基础职业教育培训能力。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的权利,逐步形成以政府引导、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为主体、企业全面参与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终身职业培训体系。(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法律服务。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和大力拓展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推动法律服务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推进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整合公证、律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创新便民服务措施,开辟便民绿色通道,对农村、牧区、社区弱势群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大对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等法律援助和服务的支持力度,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队伍,推进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升面向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能力,支持中小型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和法律服务方式创新。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完善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障机制和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全区基层法律服务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全覆盖,向嘎查村(社区)一级延伸,加强蒙汉双语律师、公证人才队伍建设,更好的服务基层群众。建立适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特点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旗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引导有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健全法律服务执业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强化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自治区司法厅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深化改革开放。破除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清理并废除妨碍形成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服务业市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自治区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向生活性服务业。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全面推行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并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积极稳妥推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加快营利性后勤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进社会团体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生活性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开展生活性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直接登记试点。稳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开展拉动城乡居民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新一轮试点示范,抓好自治区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深度融入“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发展战略,推进文化、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领域有序开放。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要求,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积极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进出口服务贸易,支持具备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厅、工商局、民政厅等负责)
  (二)优化消费环境。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改善消费环境的有利氛围,形成企业主体、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弹性作息和错峰休假,把落实情况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消费品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在投融资、供地、出入境、招投标、经营许可、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逐步形成以诚信为核心的生活性服务业监管制度。加强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在集贸市场、加油(气)站、餐饮行业、商店超市、医疗机构、配镜行业、公用事业等领域开展计量诚信活动,深入开展价格诚信、质量诚信、文明经商等活动。强化环保、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完善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居民消费领域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计量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完善网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担保、损害赔偿、风险监控、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等制度,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入第三方检测认证等机制,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领域认证认可制度推广实施。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加强对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以金融、旅游、电信、健康、养老、居民服务等为重点,积极探索开展民生服务满意度测评,动态监测和发布重点城市居民服务质量状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等负责)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适应消费结构升级需要,创新投融资方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改造提升城市老旧生活服务设施,补齐农村牧区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自动化、智能化和互联互通水平。加快建设宽带网络城市,实施宽带乡村工程,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快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车营地、停车场、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厕所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达标,加强全民健身、公共文化、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等设施建设。统筹体育设施建设与利用,推进旗县单位和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改善城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基础设施条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大中城市停车场、立体停车库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在呼和浩特等已规划建设地铁的城市同步发展购物、餐饮、休闲等便民生活性服务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文化厅、民政厅、旅游局、体育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四)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强化生活性服务品牌建设,实施服务标杆引领计划,鼓励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自治区名牌产品,表彰奖励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好、品牌影响大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重点培育一批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服务品牌和精品项目。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提高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生活性服务领域的标准覆盖率,引导家政、养老、健康、体育、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领域开展标准研制和试点,提升生活性服务质量标准化水平。完善居住(小)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标准,为生活性服务业相关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依据。加强认证认可体系建设,创新评价技术,完善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认证认可制度。加强计量基础、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认证认可体系以及质检信息化基础能力建设,打造高水平检验检测认证企业和服务平台,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和基础保障水平。(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负责)
  (五)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创新财税政策。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3]9号)、《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内党办发[2015]54号)等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市场化融资手段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对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购买养老、健康、体育、文化、社区等服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施“以奖代补”项目,培育打造自治区级家庭服务品牌和家庭服务子行业培训示范基地,扶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等负责)
  2.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对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贷款的抵质押品种类和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在商业自愿、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等前提下,专业化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保理等多种方式的金融服务。大力发展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征信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率,增强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融资能力。探索建立保险产品保护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积极稳妥扩大消费信贷,按照国家要求推广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在农村牧区增设银行网点,在集市或交易市场布放ATM、POS机等支付机具,推动大小额支付系统向农村牧区延伸,为农牧民提供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负责)
  3.健全价格机制。对鼓励类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企业,蒙西地区可参与电力多边交易试点,蒙东地区可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全面清理涉及生活性服务业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政策,加强旅游门票价格监管,降低虚高的门票价格,倡导旅游行业自律,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研究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清理银行卡刷卡收费项目,降低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行业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支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内蒙古银监局负责)
  4.强化用地保障。优化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的用地比例,对家庭服务业及便民生活服务网点区域设施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上给予优先安排。加大旅游、养老、健康、家庭等生活性服务业用地支持政策的落实力度,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以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福利性、非营利性服务业设施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优先划拨供地。城市旧城改造、城市工业退出的土地,可以按照规定优先转型发展生活性服务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加强职业化发展。以职业培训为重点加强职业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社会需要的服务类专业,加快培养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专业人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完善教育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的有效途径,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人员培训教育,创新教育模式,提升职业化培训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落实职业培训政策,鼓励先培训后就业、先持证后上岗,增强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和专业技能,对职业技能或专项能力考核符合相应等级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用新技术和新理念推进职业化发展,规范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从业人员的法律关系,提高从业人员组织化程度和规范化水平,不断改进提高服务质量,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七)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按照国家生活性服务业分类标准,研究制定我区生活性服务业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统计任务,在加强规模以上服务业旅游、体育、健康等重点领域监测统计基础上,逐步开展对文化、教育、养老、居民服务等重点领域检测。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建立生活性服务业信息定期发布制度。(自治区统计局负责)
  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是我区补齐服务业发展短板、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作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做到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把服务业打造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引擎。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自治区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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