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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19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29
实施时间: 2016-12-2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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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2016年12月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攻坚阶段。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16]47号),健全我区扶残助残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服务保障水平,到2020年使广大残疾人与全区各族人民同步实现全面小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8号),结合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第一章“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回顾
  一、发展成效
  “十二五”时期,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中国残联的精心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新部署新要求,不断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大力实施残疾人工作“五个专项工程”,“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2012年以来,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工作专项工程,出台了对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分别给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的政策,自治区财政累计分别安排24855.8万元和21072.9万元,有99.9万人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了生活补贴,有76.3万人次重度残疾人享受到护理补贴。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重度残疾人和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政府代缴,全面实施了残疾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牧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认真做好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工作,截至2015年12月底,自治区扶贫数据系统中录入贫困残疾人6.7万人。持续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国家和自治区累计下达资金7622万元,实施了3万户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二)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十二五”以来,我区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1.632亿元支持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8个盟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23个旗县残疾人康复与托养中心建设,自治区预算内投资1.777亿元支持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1个盟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25个旗县残疾人康复与托养中心建设,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养老托养服务普及面逐步扩展。推进自治区残联、包头市政府与北京大学联合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智能康复技术产学研项目,实施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与内蒙古国际蒙医院合作建设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医疗中心项目,加强北京市残联对口支援内蒙古残疾人工作。全区现有特殊教育学校45所,较“十一五”末增加16所。高考录取分数线以上残疾考生录取率达到100%。加大对招收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补贴力度,实施自治区残疾学生资助和救助项目,提高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标准,推动了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自治区建立了残疾人图书馆,10个盟市及部分旗县(市、区)图书馆建立了盲文和有声读物阅览室。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和8个盟市电视台开播了手语新闻节目,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有效推动了残疾人事业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取得新的进展,进一步营造了扶残助残良好社会环境。加强自治区残联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宽了服务渠道。
  (三)残疾人权益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先后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残联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筹备开通自治区“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全区建成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41个、盟市级法律救助站12个、旗县级法律援助工作站89个,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明显加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办法》,全面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积极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障。
  (四)残疾人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持续开展以助听、助视、助行、助学为核心内容的“集善工程·启明行动”、“集善助行·情暖草原”、“感恩社会·温暖草原”、“真情呵护”等系列爱心助残募捐活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和有社会影响力的公益项目,打造了“关爱草原残疾人民生·照亮草原残疾人心灵”的扶残济困、公益慈善、志愿助残服务品牌。“十二五”期间,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募得款物合计7286.44万元,通过实施有特色有针对性的爱心助残救助活动,直接受益残疾人达到3万余人,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残疾人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大力加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依法、有序、规范地完成了全区各级残联换届工作,进一步优化了各级残联领导班子结构,增强了残联的代表性。连续召开4次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现场会,有力推进了全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在全区残联系统集中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品行、扶正气、比贡献,树立残联干部新形象”、“三争三创”和“走千村、访万户、摸实情、送温暖”等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各级残联组织作风建设。全区旗县(市、区)以上残联健全了五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积极开展争创学习文化型、服务能力型、创新活力型协会活动,取得明显效果。认真落实国务院残工委和中国残联要求,圆满完成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任务,为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信息保障。
  二、基本经验
  实践证明,全区残疾人事业之所以得到较快发展,是因为做到“四个”坚持:
  (一)坚持把健全扶残助残政策体系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支撑。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视搞好顶层设计,努力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十二五”期间,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推进残疾人工作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等系列惠残政策,覆盖残疾人生活保障、医疗康复、劳动就业、教育发展等领域,为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建设、推动残疾人事业融合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坚持把加强残疾人民生保障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任务。“十二五”时期,国家和自治区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5.64亿元,惠及约180万名残疾人。其中,自治区本级投入4.75亿元,是“十一五”期间投入的4倍。通过加强残疾人托底补短工作,加大残疾人民生保障力度,使广大残疾人幸福指数和获得感不断提升。
  (三)坚持把营造扶残助残良好社会氛围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坚持把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表彰大会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推动残疾人事业创新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大力表彰和宣扬残疾人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在全社会掀起了“扶残济困、自强不息,共圆中国梦”的新高潮。
  (四)坚持把完善系统化合力推进机制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进一步健全残工委成员单位的联动、督导和问责机制,各级残联积极发挥政府残工委办公室的职能作用,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努力丰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发动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服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动力。
  尽管“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是由于内蒙古地处边疆、起点低、底子薄,全区残疾人事业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仍低于经济社会发展平均水平,残疾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平衡;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有很多实际困难;社会上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有待完善,残联组织、残疾人工作者的服务能力与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和残疾人的需求还有明显差距。
  第二章“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行动指南
  一、发展形势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区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同时,也要看到,我区是欠发达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综合经济实力还不够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比较滞后。全区现有158.58万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6.39%。“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共享发展任重道远,对加快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但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托底补短的工作力度越来越大,残疾人事业发展正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对加强残联工作提出了新希望新要求,国务院出台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并印发了“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单设了“提升残疾人服务保障水平”专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均对做好残疾人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加快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开拓了广阔空间。
  “十三五”时期,我们必须正确面对问题和挑战,准确把握重要机遇期,在全面深化改革、创新驱动、精准扶贫的环境下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增强忧患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着力在健全兜住底、补短板、保基本、全覆盖的制度措施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上取得突破性进展,集中力量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谱写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新篇章。
  二、指导思想
  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坚持共享发展、融合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紧紧围绕实现“十三五”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点任务,聚焦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增加残疾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广大残疾人,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制定惠及残疾人的各项政策措施既要紧紧围绕实现“十三五”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又要在对“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进行认真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立足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二)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三)坚持兜底保障与促进就业增收相结合。既要对享受低保和失去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政府无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又要扶持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加入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队伍当中,实现就业创业增收。
  (四)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确保残疾人公平享有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依法维护好残疾人平等权益,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残疾人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同时,还要坚持残疾人主体地位,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贡献智慧和力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五)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既要加强对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牧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的重点扶持,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和不同类别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充分考虑城乡和地区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协调共同推进,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总体目标
  到2020年,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比社会平均水平更快一些,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生活有保障,居家有照料,出行更便利,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活跃,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深入,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残联工作和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不断增强,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不让一个残疾人掉队,残疾人与全区各族人民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第三章 兜底保障与促进就业增收并举
  推动残疾人事业共享发展
  一、突出做好残疾人民生托底补短工作
  (一)全面落实困难和重度残疾人补贴制度。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补贴标准由各盟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提高。
  (二)完善残疾人福利保障制度。落实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为其代缴或补助保险费政策,并逐步提高代缴或补助标准。落实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实施残疾人医疗康复规定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福利保障水平。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扩大保障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
  (三)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兜底保障。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规定,将家庭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于特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户,可按当地标准的5%-10%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助水平。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因抚养(扶养、赡养)人生活困难、事实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健全流浪、乞讨残疾人返乡保障制度,对因无法查明身份信息而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妥善照料安置。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纳入惠民殡葬政策范围。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和康复服务机制。对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为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适用性药物。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在77个旗县(不包括市辖区和盟市所在地)建设残疾人托养中心,在全区街道建设235个残疾人温馨家园。为残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资金、政策支持力度,构建服务对象明确、服务标准统一、评估检查规范的居家和集中托养社会化服务体系。
  (四)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将残疾人出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范围,实现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燃气、暖、有线电视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中的残疾人转为城镇居民,确保进城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并做好就业扶持工作。逐步实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加大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力度。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林区、煤矿、国有工矿、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垦区危房改造中,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实施优先轮候、优先选房等政策。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交钥匙”工程,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2017年完成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集体公租房、过渡房等多种方式,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
  (五)重视特殊教育发展。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及后续行动要求,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康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和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推行全纳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对经相关部门诊断鉴定、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6至14周岁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开展送教服务工作。采取学用结合等方式,走合作制办学道路,建成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残疾人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要在招生录取、专业学习、就业等方面,加强对残疾学生的扶持力度。自治区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教育、奖励残疾大学新生、补贴学前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国家助学金向残疾学生重点倾斜。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认真实施《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开展听力、视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手语主持研究和人才培养。利用远程教育资源,提高特殊教育信息化水平。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教学考核体系,完善特教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培养一批复合型特教教师,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大力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推进残疾人精准扶贫。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将残疾人减贫成效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帮扶点和干部驻村工作机制,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都有帮扶责任人。认真实施国家《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各级政府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健全贫困残疾人户建档立卡机制,坚持精准扶贫、稳定脱贫。将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列为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冲刺总攻阶段的重点任务,纳入“三到村三到户”、金融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工作重点工程。加强培训工作,帮助脱贫对象家庭成员掌握更多的实用技术。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立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基金,用于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等符合补助条件、能够持续经营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构。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开展产业化脱贫,扶持创建一批农村牧区残疾人生产基地,带动贫困残疾人农牧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组织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空编招聘时,应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逐步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普遍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优惠政策。除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奖励制度。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建成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残疾人就业年龄段实名制信息录入统计管理,各级开通残疾人就业服务无障碍信息网,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到2020年,全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全具备独立开展就业服务的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落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公益岗位就业和辅助性就业。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按不少于10%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担任农家书屋管理员并列入公益岗位的,可再增加3%的名额。将苏木(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列入公益岗位。继续实施嘎查村残协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贯彻《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精神,推动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出台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制度和管理办法,促进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严格执行盲人保健按摩和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执业。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与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出台加强残疾人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设立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担保金,重点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和生产增收。鼓励各地将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纳入创业孵化基地,优先给予政策扶持,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积极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开办家庭农牧场、农家店、牧家店、网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积极做好残疾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全区每年对2万名农村牧区残疾人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每年至少对1万名城镇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导,自治区给予一定的补贴。办好2018年第五届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提高残疾人技能水平,为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创造条件。到“十三五”末,全区残疾人城镇新增就业13750人。
  第四章 康复服务与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并举
  推动残疾人事业融合发展
  一、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健康发展
  (一)大力加强康复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实施精准康复,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在国家救助项目基础上,自治区再救助5100名0-6岁贫困残疾儿童。探索建立全年龄段各类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补贴制度。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深化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大学、包头市人民政府联合开展的智能辅助器具产学研合作项目,面向全国和自治区在残疾人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需求,形成集研发、生产、示范、服务于一体化的康复工程研究和产业基地。加快推进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医疗中心建设,打造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医疗示范性基地。探索新形势下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多元化发展模式。加强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所属康复机构以及民办康复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可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对承担康复服务任务的机构进行补贴。把残疾人社区康复融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城市社区重点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农牧区重点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到“十三五”末,依托社区医疗机构建设200个社区康复示范站。
  (二)大力加强残疾预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加大残疾预防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筛查、诊断、随报、康复医疗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广泛开展残疾预防科普宣传教育和全区残疾预防调研活动。针对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干预,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二、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一)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鼓励支持残疾人组织借助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及有关移动新媒体,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扶残助残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大力宣传自强模范、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残疾人自强,弘扬奉献精神。建立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长效机制,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新闻宣传联动网络,开展两年一度的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实现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工作全覆盖。
  (二)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重点人群之一,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机构、公共文化惠民工程、全民阅读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草原书屋和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提供适合残疾人的文化服务内容和活动项目,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中,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艺术团体参与,使残疾人共享社会文化发展成果。广泛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建设300个社区文化示范点,推动残疾人文化服务进社区,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打造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自治区、盟市设立残疾人文化创业基金,推进残疾人文化创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加大对盲文出版的支持,建设一批残疾人文化产业基地。
  (三)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深入发展。全面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全区建立300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苏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适合残疾人体育健身的场所。全区每年培养300名健身指导员师资骨干,力争每个苏木(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加强和规范竞技体育管理,创新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养、比赛、管理机制,提高残疾人体育科学化水平。加强特教学校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加强残疾人田径训练基地和举重基地建设,开辟新的专业训练基地,强化弱势体育项目,填补空白体育项目,振兴冬季体育项目。举办第五届全区残疾人运动会暨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促进残奥、聋奥、特奥均衡发展,在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重大赛事中争取优异成绩。推动竞技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齐头并进,努力实现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总数15%的目标。
  第五章 依法统筹推进与构建发展新体制并举
  推动残疾人事业协调发展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一)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法治化建设。将残疾人事业法治化建设作为推进和谐内蒙古建设、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重要内容,共同推动完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公共政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积极推动自治区出台《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实施办法等地方立法工作。完善自治区、盟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职能,各旗县(市、区)普遍设立残疾人法律服务站,帮助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司法机制,对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残疾人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合理诉求及时受理、审查、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政策。残联组织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广泛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主题宣传活动和残疾人学法用法专项行动,形成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构建残疾人权益保障常态化工作体制。积极协调将各级残联理事长列入当地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推选对象范围,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换届中进一步增加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比例,不断提高残疾人参政议政能力。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解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理机制,开通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12385和自治区网上信访系统,实现12110短信报警平台的全覆盖和功能提升,及时跟踪解决现实生活中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具体问题。严格规范残疾等级评定和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进一步简化办证流程。建立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设立残疾人信访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残疾人信访工作需要。
  (三)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开展无障碍环境地区创建工作,将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旗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测评指标体系。各地将本级残联列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严格监管新建、改建公共场所设施无障碍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大力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在城镇保障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统筹考虑残疾人无障碍环境设计与建设。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无障碍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改进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服务举措。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自治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推进政务信息无障碍技术应用。大力推进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无障碍,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电子产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开发应用。推进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盟市以上新闻发布会增加通用手语服务。扶持导盲犬业发展。特殊教育、托养等残疾人集中的机构和相关行业系统要制定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下残疾人无障碍应急管理办法,加强残疾人无障碍应急救助服务。到2020年,盟市、旗县两级公共图书馆全部建立盲人阅览室,所有旗县级以上电视台全部开通电视手语节目,普及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公共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普遍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
  二、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新体制
  (一)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购买残疾人服务作为重要的民生工作和改革任务,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以残疾人康复护理、托养照料、生活服务、扶贫解困、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家居无障碍环境改造等为重点,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扩大购买规模。总结推广试点盟市的经验做法,推动优化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流程,全区普遍开展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鼓励和培育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承接主体,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更广的社会力量主动投身残疾人服务之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质量监控和绩效考评,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
  (二)全面推进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慈善助残舆论宣传,拓宽募捐资金渠道,倡导鼓励公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群团组织帮扶贫困残疾人、捐助残疾人事业。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网络助残慈善活动。充分发挥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作用,积极承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善工程”系列公益项目、政府购买的残疾人保障和服务项目,加强与国内外慈善机构、基金会合作,有效开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爱心助残活动,在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全面推进志愿助残服务工作。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地方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整体规划,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积极培育扶持助残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支持引导其开展助残活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助残志愿者管理办法》,完善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和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等机制。认真落实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国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入开展“内蒙古青年志愿者‘五帮入户’助残阳光行动”。推行结对接力等服务方式,广泛开展“邻里守望”等群众性志愿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扶贫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学、社区导医、文化体育、出行帮助等服务,推动志愿助残服务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有效化。
  第六章 拓展服务新空间与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并举
  推动残疾人事业创新发展
  一、拓展残疾人服务空间
  (一)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配套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实现合理布局。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推动在盟市、旗县(市、区)逐步建立公办骨干残疾人服务设施。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偿或购买、合作经营等多种方法和途径,形成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要求和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机构运营模式,构建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体系框架。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扩大覆盖范围。加强残疾人就业、盲人医疗按摩等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认真实施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教育、就业服务、托养、盲人医疗按摩等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等标准,开展资质等级评估,培育建立残疾人服务品牌,提高服务制度化、均等化、专业化水平。
  (二)加强自治区残疾人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全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进程,在全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化组织机构网络。充分把握当前国家推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利用与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战略合作机制,依托自治区政务云平台资源,整合各部门数据资源,建立基础信息采集、政务事项办理、大数据分析及预测为一体的自治区残疾人信息化服务平台,推动“互联网+助残服务”模式的创新应用,实现残疾人信息采集、数据更新和残疾人证智能化管理“一网通”。加强信息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各级残疾人信息化工作机制。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提高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加大残疾人事业信息公开力度,持续拓展自治区残联门户网站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残联组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基础数据管理与应用。建立各级政府残工委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更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信息动态更新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建立健全以持证残疾人个体为精准服务对象的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统计分析机制、评价反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调整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数据的综合管理和动态更新,建好用好残疾人事业大数据,实现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之间数据资源的交换共享。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五级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的信息数据采集体系,建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信息化大数据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向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延伸,实现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全覆盖。
  二、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一)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和中国残联《实施方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残联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增强各级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自觉抵制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持续开展基础管理工作,实施残疾人组织建设“强基育人工程”,大力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在人员配备和机构调整上向基层倾斜,进一步扩大残疾人组织覆盖面。将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纳入各级党委组织部干部培训年度计划,配齐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残疾人干部。建立每年有计划安排横向、纵向挂职,实行残疾人工作干部跨行交流使用的“双挂一交流”制度。建立“优秀残疾人干部人才库”,拓宽优秀残疾人选拔使用渠道。提升县域残疾人组织治理能力,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将基层残疾人工作纳入嘎查村、社区基层综合公共服务项目和平台建设范畴,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积极探索残疾人专门协会法人治理模式,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经费、场地、人员等工作保障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推动残疾人专门协会依法依章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
  (二)加强残疾人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将残疾人事业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健全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管理机制,探索设立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将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逐步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管理范围,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各地要建立专业人才库,形成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服务、文化体育、维权和信访等方面专业人才培养使用长效机制。
  第七章 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规划纲要的执行力度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践行党的宗旨和“三严三实”要求的有力抓手,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残疾人民生保障和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局面,确保既定目标任务如期圆满完成。
  二、大力营造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中国梦,是民族梦、国家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也是每一个残疾人朋友的梦”重要论述精神,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十三五”时期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形成推进残疾人工作,促进融合、共享的浓厚社会氛围,为科学制定和顺利实施规划纲要奠定思想基础,为加快推进新常态下的残疾人小康进程、残疾人事业发展实现新跨越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三、研究制定专项发展规划
  实施好本规划纲要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将本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加强协调协作,搞好顶层设计,提高政策措施叠加效益,依据本规划纲要及时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确保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强化督查指导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年度监测评估和跟踪问效,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纲要和专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五、严格考核问责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在“十三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纲要及专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考评,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问责,推动《规划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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