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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7]4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13
实施时间: 2017-1-13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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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强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我市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区县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为思路,以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和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为指导思想,积极稳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
  (二)工作目标。形成属地为主、市区联动、点面结合、横纵互通的基本工作格局,以及部门横向互动、工作队伍稳定、经费保障及时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工作体系。建立预警监测平台,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及时预警、及早引导、规范处置,将防范和处置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宣传教育实现常态化,社会公众相关金融知识、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显著提高,逐步形成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民间融资氛围。金融生态环境全面改善,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存量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金融稳定形势得到有效维护。
  (三)工作原则。
  1.齐抓共管、属地管理。强化市政府统筹协调督导,区、县(市)政府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政府承担社会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积极发动广大社会公众参与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活动,形成齐抓共管的防范和处置格局。
  2.依法打击、规范处置。坚持依法打击、依法追赃、依法善后、依法维权。规范处置程序,讲究策略方法,规避次生风险。
  3.防打结合、打早打小。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加强防范预警,减小发生概率。坚持打早打小,遏制风险传播,防止引发其他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风险发生。
  4.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系统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探索完善民间融资管理,引导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不断净化市场环境,挤压非法集资滋生的空间。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1.加强协作,实现宣传教育工作立体化。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制定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新形势、新特点,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进行系统宣传。我市各级处非部门、宣传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协调媒体对防范非法集资教育宣传给予支持。同时,要指导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各行业风险特点,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宣传教育活动。
  2.点面结合,实现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各地区要在市宣传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宣传方案。要加大日常宣传力度,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进行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要注重结合专项活动进行宣传,在开展风险排查、专项整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排查清理等专项活动中,有针对性地强化宣传教育。创新宣传内容、方式和手段,对风险隐患聚集的行业、领域,要加强对其性质及合法经营范围的宣传,切实提高公众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要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疑虑,平息争议,澄清不实新闻报道,防止舆论炒作。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不盲目听信谣言,依法理性反映个人诉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3.强化重点部位的宣传教育氛围。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优势,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市处非办要协调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利用信息显示屏等媒介,宣传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信息。
  (二)严格落实国家、省非法集资案件善后处置机制。
  1.继续保持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各地区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案件高发地区要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公安机关要积极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施策,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打击效能。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工作,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
  2.依法妥善处置跨省、跨市案件。按照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责任的工作原则,做好查处工作的衔接配合。承担牵头处置责任的地区要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区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助办理的地区和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各地区要妥善做好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工作,加强涉案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办案难题,提高案件查处效率,严禁单方面擅自处置资产。
  3.全力做好追赃挽损。承担牵头处置责任的地区要全力做好涉案资产的追缴、变现,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利益。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处置政策和方案,创新资产处置方式,在防范和处置有关环节探索引进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和资产形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制定有利于资产最大化保值、可行的处置方式,规避因案件拖延造成的资产损失。案件所在地政府及法院要负责做好案件资产清理清退工作,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4.落实维稳属地责任。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处置非法集资问题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履行维稳职责,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严格落实逐级反映群众诉求制度,遇有越级上访情况要根据属地维稳原则,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回应群众诉求。准确区分案件性质,及时准确制定统一宣传口径,组织专门力量解释宣传。准确区分非法集资组织者、参与组织活动人员、掮客和参与群众,依法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处置,防止矛盾激化,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案发地(主办地)与涉案地(协办地)要切实加强合作,及时通报民情社情,防止群体异地联动,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完善涉及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广告排查工作机制。
  1.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创新工作方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积极整合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和预警平台,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要注重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提高信息质量和传递效率。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用,防范非法集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对象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各地区要综合运用信用监管、定向抽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依法列入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3.切实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市处非办要协调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问责制度。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处非办。
  4.加强对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的约束。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金融活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公务人员组织、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和变相提供保护的行为。要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5.发动群众参与防范预警。各地区要扩大教育宣传的领域和范围,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力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进社区、进村屯、进千家万户活动,不断夯实防范非法集资的群众基础。要结合工作实际,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强化正面激励,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和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四)改善融资环境,依法规范民间金融活动。
  1.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担保类、经纪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将其信用情况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力度,发挥群众批评舆论等作用,通过社会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2.规范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发展。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主体,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深入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及时出台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相关政策。
  3.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加对中小微企业有效资金供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赵忠滨任组长、副秘书长王晓林任副组长的沈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地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政府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体系,加强队伍建设,保证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工作培训。
  (二)加大资金支持。在当前非法集资高发、多发形势下,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并将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管理,为案件善后处置经费提供有力保障。
  (三)明确责任主体。各地区是全市综治考评和维稳考评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属地化原则,设立案件善后处置账户,用于归集案件清算资金及返款。案件主办地负责集资款清退,其他地区做好配合。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将工作落实到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市处非办要对本方案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责任落实。
  附件:1.沈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重点任务分工
  2.沈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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