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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台政办发[2016]103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1-23
实施时间: 2016-11-2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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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我市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是加快我市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创新,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在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试点,探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营造公平公正、丰富规范的公益服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促进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支持、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公益服务供给。
  2.政策扶持、平等对待。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并在财政、社保、收费、土地、税收等方面享受政府鼓励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3.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先行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民办教育和民办医疗卫生领域选择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单位开展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民办公益服务领域拓展。
  4.强化监督、规范管理。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公益属性不偏离。
  二、工作内容
  (一)统一事业单位登记。
  1.合理划定试点范围。市、县两级在教育和卫生医疗领域内,至少选择1家规模较大、管理规范、发展势头良好的民办学校或民办医院为试点单位,在自愿登记的前提下,符合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确定为登记试点单位,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医院,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时要组织财务审计并在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印章、账户等可以延续使用,单位债权债务必须全部转移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民政部门应适当简化程序,保障试点单位顺利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转为事业单位法人。
  2.明确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具备公益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等三大属性。凡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机构,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相对固定的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合法经费来源;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的形态、数额不作限定。
  3.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的,在筹建期内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只允许开展与筹建工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取得正式执业资质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按执业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二)建立完善各类政策保障。
  1.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原享受的关于扶持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各类政策不变,并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政策,使其享有与同类公办事业单位同等政策待遇。市级各部门应当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今后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职工在社会保险、人事管理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政策的衔接。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试行非财政保障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编委办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另行研究制定。
  2.明确公益机构的非营利性。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应秉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目的,经营取得的合法收入只能用于公益事业的再发展,不得擅自进行分红。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应当执行事业单位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其举办方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但不得将投入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
  3.建立合理的投入奖励机制和职工薪酬制度。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行灵活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可适当放开收费价格。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风险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可从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举办方的投入奖励,年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举办方累计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利息额。实施有弹性的职工薪酬制度,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激发单位活力。
  (三)加强监管,确保公益属性。
  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参与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在变更举办方、不具备事业单位属性或歇业时,由单位决策机构报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算,及时办理产权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创新管理机制。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政府各部门要逐步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现代科学管理的要求,分业分类制定事业单位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登记管理实地核查、公示信息抽查、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信用记录及绩效评估等创新监管方式。
  3.强化联合监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指导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并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报行业监管中发现和查处的问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登记情况、年度报告公示执行情况等及时抄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4.探索风险调控机制。试点单位的选择应具备一定的质量和行业代表性,确保改革稳妥、风险可控。 试点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研究事业风险基金提取和管理机制,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切实保障相关当事方权益。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大胆探索创新,认真研究制定引导鼓励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措施。市编委办负责统筹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制定出台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探索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非财政保障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岗位设置、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市发改委负责监督管理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收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民政局会同市编委办负责落实试点单位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转为事业单位法人,并制定出台相关操作办法;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试点单位的筛选和审查,会同市编委办指导试点单位做好具体登记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待遇落实到位。
  (三)落实工作进度。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各级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定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各县(市、区)试点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同步开展,试点方案及各相关配套政策报市编委办备案,年底前完成首批试点单位的登记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把好宣传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和试点环境。要让各方面了解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和激发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益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民办公益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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