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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金政办发[2016]108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2-17
实施时间: 2016-12-1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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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是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营造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对待、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构建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管理运行规范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统一属性。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统一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支持、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公益服务供给。
  2.政策扶持、公平公正。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并在财政、社保、收费、土地、税收等方面享受政府鼓励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3.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率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进行试点,重点推进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和民办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4.规范管理、强化监督。规范完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防止失范行为,确保公益属性不偏离。
  二、统一法人属性,规范登记管理
  (一)规范登记管辖。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转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政策支持。
  (二)明确登记对象。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具备公益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等三大属性。凡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不限形态、数额和比例)、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活动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行业许可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三)制定准入标准。各类事业单位准入标准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特点制定,推行差别化管理。
  (四)试行“先照后证”。由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筹建的公益服务机构,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的,在筹建期内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只能开展与筹建工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取得正式执业资质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按执业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大扶持力度,健全政策保障
  (一)完善已有优惠政策。对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在《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32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33号)基础上,配套完善有关优惠政策。发改部门要完善以市场调节为原则的民办事业单位收费机制。
  (二)试行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先行在教育领域民办事业单位试行“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以下简称报备员额)”管理,对教育领域核准为事业单位法人且国有资产占比超过50%的民办学校,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控制、逐步到位、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报备员额,专门用于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财政部门依照同等事业单位同等待遇的原则,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按行业制定以奖代补政策;人力社保部门对纳入报备员额的人员管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在职称评审、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按同类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三)完善投入奖励机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的,经单位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或卫生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从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具体奖励标准由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制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在变更举办方、不具备事业单位属性或歇业时,由单位决策机构报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算后,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四)相关部门具体扶助政策和管理办法,应参照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制定。今后,国家和省有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确保公益属性,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二)完善联合监管机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益属性,提高运行效率。行业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党建工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联动协作,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绩效评估等监管制度,实施实地核查、专案检查等监管方式。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有关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须向社会公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氛围
  (一)切实加强领导。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合力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
  (二)强化宣传引导。把好宣传口径,正确引导舆论,要让社会了解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服务事业,为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公益服务产品,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三)抓好工作落实。本意见印发后,市编办要会同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计、国资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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