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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金华市区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政办发[2017]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7-1-9
实施时间: 2017-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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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流动人口管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金华市区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居住登记要求
  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金华市区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和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履行流动人口登记和信息报送职责。
  在金华市区出差(旅游、访友)住宿、就医、就学(培训)或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由经营场所或相关单位负责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规定报送公安机关。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超过30日的,应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提供服务。
  二、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在市区申报居住登记并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一)居住半年以上,指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在市区连续居住并申报登记半年以上,其中1年内登记中断时间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可视为连续居住,中断时间不计入居住年限。
  (二)合法稳定就业,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持有工商执照6个月以上;
  3.签订并实际履行劳动(农业承包)合同6个月以上;
  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三)合法稳定住所,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
  2.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
  3.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
  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
  (四)连续就读,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本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本款规定限制。
  三、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有的政策待遇
  浙江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市区依法享有《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的各项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务工在岗人员参加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初、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助,并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等服务。
  (二)就业人员享有与本地城镇职工相同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失业保险的,可选择按城镇或农村职工身份参保,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所在家庭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临时生活援(救)助。
  (五)其学龄前子女在居住地卫生院可享受计划免疫基础疫苗免费接种和儿童保健。对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纳入本地化管理,享受同等治疗服务。
  (六)已婚育龄夫妇可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国家规定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免费、避孕药具免费、B超查孕查环免费(限于乡镇〈街道〉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七)其适龄子女可到居住地义务教育段学校申请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按照积分高低,统筹安排入学;子女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可申请报考市区范围内的高中段学校。
  (八)符合市区入户条件的,可申请转办常住居民户口。
  (九)自愿参加工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享受各项“关爱活动”政策。
  (十)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电大、夜大等教育资源及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科学、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设施服务。
  (十一)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优秀人才、优秀“外来务工者”、劳动模范等先进评选,获得荣誉称号的,享受相关待遇。
  (十二)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十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待遇。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的原则,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积分量化,并按照量化情况确定可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积分量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配套政策,明确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85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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