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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6]13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19
实施时间: 2016-12-1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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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对《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10]39号)等6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对《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10]39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总称。”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
  (三)删除第二十条。
  二、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68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部分第一点修改为:“(一)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市发改、人力社保、卫计、财政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市政府通过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范围,市区和各区县(市)分别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谈判在中标范围内选择一家承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将第七部分第二点修改为“(二)严格执行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申请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具体名单由宁波保监局根据保监会规定公布;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具备提供快捷、专业的医疗保险业务辖区现场服务和稽查能力。”
  三、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4]104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部分(一)加强组织建设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修改为“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可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四、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企业帮扶和风险处置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157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部分第七点修改为“(七)保障纳入帮扶名单的困难企业资金需求。银监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各银行实施银行帮扶困难企业行业自律,对纳入各区县(市)帮扶化解名单的企业,所涉银行尽量不自行抽贷、压贷、缓贷,酌情实行利息优惠(减免),同时通过提高重点帮扶企业的资产抵押率、扩大抵(质)押品范围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各银行实行困难企业帮扶主办银行牵头负责制,探索由贷款最多的银行牵头发起,实行联合授信总额管理,统一实施信贷利率优惠、手续简化等支持措施,建立合理有序、同进共退的帮扶机制。鼓励债权银行对担保链中政府明确帮扶的担保企业积极采取利率优惠、利息减免、分期偿付等措施,不简单向担保企业平移贷款,不简单以牵涉担保圈为由提高担保企业授信标准、附加抵押担保条件,不搞急刹车、一刀切,不随意压缩担保企业信贷规模。对参与困难企业兼并重组的企业,探索通过提供并购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将第四部分第十二点修改为“(十二)提高司法处置效率。支持法院设立专门从事金融审判业务的法庭或合议庭,对银行报送的资产保全等案件,在兼顾支持类、维持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快审快结原则,加快受理、及时审结。为各级法院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营造良好氛围,破解‘执行难’障碍,加快破产处置进程;加强企业破产、执行等程序与不良资产核销的衔接,为金融机构加快核销不良资产提供便利。”
  五、《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153号):标注“经市政府同意”。
  六、《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3]211号):标注“经市政府同意”。
  《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市政府及市政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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