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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杭政函[2016]127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19
实施时间: 2016-9-1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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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到2020年,全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残疾人安居乐业,生活殷实、幸福、更有尊严,在全国率先达到更高质量的全面小康。
  二、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成年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纳入低保的残疾人,按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认定的低保家庭,其残疾人初次就业或失业登记后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可按规定单独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按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
  对低保、残保、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负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二)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
  落实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的规定,落实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的规定,落实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有关医疗保障工作;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个人承担部分的签约服务费由签约人所在地财政给予不低于80%的补助。
  (三)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是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以及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重度残疾人可适当上浮。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是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可再适当上浮。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常住户籍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分为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的残疾人、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其他家庭的残疾人三类,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分别予以100%、80%、60%的补助,其他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重度残疾人以及低保、残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各区常住户籍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由所在区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他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各区常住户籍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低保、残保、困难家庭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其他参加职工医保的三、四级残疾人,其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不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由所在区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他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推动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全面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推进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4.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周岁(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听力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等残疾儿童(含多重残疾)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4万元的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为各类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假肢、矫形器、轮椅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并给予每人1.2万元的人工耳蜗手术补贴;对肢体残疾儿童给予每人1.2万元的肢体矫治手术补贴、6000元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以及术后矫形器装配补贴。对贫困家庭的7—18周岁听力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等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含多重残疾),经专家鉴定有康复指征的,给予一个康复周期的康复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贴2.4万元,康复期间,其养育费参照机构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予以补助,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等其他与儿童相关的福利。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就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
  三、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
  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依法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18年,所有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区、县(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市级残联达到10%,区、县(市)级残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每年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巩固加强集中就业。
  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综合责任保险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补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且在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缴费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参照政策性帮扶岗位给予综合补贴。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与残疾人庇护产品同一品目或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的,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2017年前,各区、县(市)至少落实1家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的生产单位和1种政府优先采购的庇护产品。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各地可根据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
  (三)大力发展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
  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对从事来料加工居家就业的残疾人及提供来料加工服务的经纪人给予补助。鼓励电商企业招用残疾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政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政策性帮扶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成员就业。
  (四)切实加大农村残疾人帮扶力度。
  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安置残疾人人数予以奖励,并可同时享受就业补助等其他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农村残疾人种养业示范基地(帮扶联合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费;次年起每安置1名农村残疾人每年给予5000元的补助,补助期限为4年。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五)创新拓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用补助。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
  加强和优化康复资源整合与配置,建立各级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实现机构间转诊转介有效对接。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中社区康复内容的考核力度。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加快市级特殊康复中心建设,加强专业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建立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落实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在临床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中强化医疗康复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引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落实监护责任。
  (二)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布局,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给予补贴。加快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规范送教服务,完善随班就读和特殊学校卫星班,推行全纳教育,探索个性化与医教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到2020年,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水平,建立完善残疾学生基础教育、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补助政策。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三)完善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
  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到2020年,杭州市本级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各县(市)都建有1所示范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杭州市本级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各县(市)至少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全市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机构,鼓励、扶持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庇护照料机构。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管理,已投入使用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全市残疾人服务设施投入使用面积稳步增长。合理规划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制定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与评估标准,实现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残疾人服务设施优势互补,充分满足残疾人多层次的服务需求。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助残资源,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料、居家安养服务。对民营机构开展的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参照养老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
  贯彻落实《无障碍建设条例》,推动全市无障碍环境区、县(市)建设,继续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建设项目。加快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停车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出入口的坡道平整覆盖率。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吸收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逐步推进各级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市级电视台开设手语新闻栏目,县(市)级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在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或字幕。扩大残疾人乘车优惠享受范围,实现残疾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交通费用减免。
  (五)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
  各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惠民工程,要为残疾人参与提供便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配备适合残疾人的文体活动器材。残疾人集中就业、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场所,配备适合残疾人康复健身的文体设施和用品,并定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对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创业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扶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文体人才给予奖励。继续开展各级残疾人业余文体团队建设,做精做强已有的文体团队和基地,到2020年,每个区、县(市)至少建成1个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示范点和示范基地,全市新建省级残疾人文化艺术基地2个以上、省级残疾人体育基地1个以上,残疾人文体活动参与率达到65%以上。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着力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各区、县(市)要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法律维权等服务为重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推动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助残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标准,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残疾人服务供给的带动和引领作用。
  (二)引导规范残疾人慈善事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所)、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大力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鼓励企业为“仁爱家园”等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安全的庇护产品。
  (三)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
  突出需求导向和精准服务,健全志愿助残的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各地要积极搭建志愿助残服务平台,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阳光行动”,深化“七彩助残”计划,进一步做强“感动我们的好声音”、“青春微梦想”等服务品牌,继续创新项目,满足残疾人的热点需求。到2020年,全市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8000人以上。
  (四)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
  进一步巩固“明珠手语新闻”“希望的太阳”“扶残助残,爱满天堂”三大残疾人宣传阵地,优化残联官方微博、微信等载体,做强残疾人自强演讲团,开展“最美杭州人—十佳残疾人”“最美助残志愿者”评比。县级以上广播、报刊、电视和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实现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全覆盖”,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期间,广泛开展特色主题宣传活动,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六、全面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机制。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政府每年与区、县(市)政府签订残疾人工作重点任务责任书。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对其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充分利用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成果和全省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监测和评估结果,评价考核区、县(市)工作和领导干部实绩。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所需的经费。确保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并进一步发挥杭州市残疾人事业专项调剂金的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参照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执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助,兼职的给予适当补助。
  (三)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
  将残疾人权益维护纳入各级“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和实施重大建设时,涉及残疾人权益的,要征询本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开通残疾人服务热线与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畅通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渠道。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8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市级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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