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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经信企[2016]90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6-12-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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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企[2014]581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17年度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符合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指南的项目(详见附件)。
  二、申请方式和要求
  (一)有关具体支持领域、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详见支持指南。
  (二)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登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
  (三)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纳税地的区经委。区经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于指定时间内报送我委。纸质申报材料需现场提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四)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申报材料不退还)
  3、纸质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五)特别说明:
  已申报其他市级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三、申明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17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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