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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化解钢铁水泥玻璃过剩产能专项核查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经信建冶煤[2017]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1-5
实施时间: 2017-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4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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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全省经信工作会议和钢铁水泥玻璃船舶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题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化解钢铁水泥玻璃过剩产能,全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化解钢铁水泥玻璃过剩产能专项核查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专项核查范围
  (一)核查落后产能。钢铁方面:使用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水泥方面:直径3.0米以下(不含3.0米)水泥粉磨设备、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玻璃方面: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
  (二)核查新建违规和违法产能。核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以来,是否存在违规建设钢铁、水泥、玻璃新增产能项目情况。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对照环保、安全、能耗、质量等法律法规标准,依法依规关停不合法产能。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核查已关闭退出的产能。对已关闭退出钢铁水泥玻璃产能进行再次梳理,进行专门核查。对生产设备设施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僵尸企业,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设备,查明原因并由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报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限时拆除,严防已关闭退出产能“死灰复燃”。对发现已退出产能出现复产的,要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员核实情况后,报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二、专项核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要在最近国务院查处江苏、河北在钢铁去产能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事件中引以为鉴,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各市经信委要一把手亲自抓,同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确定一个牵头处室,并把联系人报送我委建材冶金煤炭行业办。
  (二)全覆盖无死角。要迅速开展梳理排查工作,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钢铁、水泥、玻璃每家企业每条生产线型号、产能、产品、能耗、排放等情况彻底摸清并建档造册,逐户出具核查意见。对落后产能(工艺、装备)和生产“地条钢”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形成“零容忍”震慑态势。“僵尸企业”应退尽退,决不允许产能边减边增,确保真去真退。
  (三)严肃考核问责。严禁专项核查行动走过场,对此次核查工作不力、瞒报、虚报、漏报、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核查任务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和问责,保持对核查落后产能、违法违规产能工作的高压态势。
  三、专项核查时间安排
  各市经信委要会同发改、质监、环保、国土、建设等单位和专家,成立专项核查行动工作组,制定具体核查方案,迅速开展核查工作,严格时间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各市核查报告上报我委。1月底后省经信委将组织开展督查。
  联系人,郑伟广  电话:0571-87058092 13758235589
  邮箱:2156412728@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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