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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6]16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13
实施时间: 2016-10-1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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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闽政办[2016]142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加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自身履责能力建设,组织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各自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和落实相应的值班执勤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确保需要时能即时到位、即刻履责。对工作开展不力或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问责,给予责任领导、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泛宣传教育,发动社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托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介开展主动宣传,大力提升群众的知晓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和事故救援工作。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教育,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工作制度,积极配合开展事故救援、事故调查,确保把事故次生损失降到最低。
  三、强化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既要明确职责、落实分工,又要通力合作、强化联动,形成环环相扣、完善有序的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调查工作链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高效”的原则,认真总结我市较大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强化与省级对应部门的业务对接,修改完善应急响应工作体系和配套方案预案,不断提升我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水平。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
  为做好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减少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道路运输事故① 和非道路运输事故②。
  一、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高效的原则,认真做好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统一组织、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优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阻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做好事故现场及危险区域人员的安全疏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事故发生地社会治安秩序,侦办道路交通犯罪案件和缉捕涉嫌犯罪人员,依法冻结涉案账户;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危险区域的群众撤离及安全保卫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划定警戒保护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法定职权与程序,做好事故现场勘查,控制事故嫌疑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认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违法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做好事故报送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施救等有关工作。
  卫计部门:负责事故受伤人员及涉险人员的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急救并及时做好重伤员转送治疗,指导现场救护及防疫工作,做好有关医疗救治信息报告。
  安监部门:综合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根据政府授权牵头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事故的调查。
  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监督对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调查,依法依纪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对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以及事故调查中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含运管、公路、高速公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单位,下同):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公路交通保障工作,组织运管、公路、高速公路、路政等有关单位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农业部门(含农机,下同):参与涉及农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参与涉及农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旅游部门:参与涉及旅游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及涉及人身伤害的赔偿等工作,参与涉及旅游行业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财政部门: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责任和经费。
  民政部门: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火化等工作。
  保监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协调、督促有关保险机构视情况先预付部分伤员抢救费用。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外事、侨务、对台工作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港、澳同胞,华侨华人和台湾同胞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发生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事故报告与应急响应
  (一)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122(110)、120和车辆所有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和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公安122(110)接警后,应迅速通知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和属地的公安派出所立即出警,组织抢救伤员,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并了解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医疗机构紧急出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现场施救和伤员抢救工作。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各级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分级标准和现场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开展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1.通知属地基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采取紧急措施做好事故路段的交通疏导和防范,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通知有关医疗机构、单位立即做好危重伤员的各项救护准备工作并立即行动,全力抢救伤员;
  3.通知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卫计、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工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的道路运输事故,还应通知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4.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伤亡的事故,还应通知相应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
  (四)事发地政府和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有关规定,在接报后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初步情况,必要时应同时越级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车辆及所属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设区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事故抢救工作进展及有关情况的续报工作。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七)在紧急情况下,对发生事故的死伤人数和情况不明时,要边报告边核实,信息首报可先用电话、短信,报告事故时间、地点、类型,并尽快补报书面材料。重视做好信息续报、核报和终报工作。
  (八)安监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举报。
  四、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工作机构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预案分级标准立即成立相应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和宣传、公安、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卫计、监察、安监、人社、民政、保监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组成(环保、农业、旅游等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参加)。总指挥由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下设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宣传报道和后勤保障协调等小组,各小组均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分工。
  (一)现场应急救援组。由事发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参加,负责制定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救援,协调解决现场施救中的有关问题。
  (二)医疗救治组。由事发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卫计部门负责伤员救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并统一指挥、调度救治医疗队伍,协调解决伤员救治中的有关问题。
  (三)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安、公安交警、人社、民政、保监和有关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肇事车辆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肇事车辆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中死亡人员的辨认;遗体、遗物保管、登记、认领和处置;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联系、安抚和安置;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和理赔;有关经费筹措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对肇事车辆属于跨地区的,应立即通知车辆属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出有关负责人赶到事发地,并指定负责人参加善后处理组,积极配合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肇事车辆属于省外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肇事车辆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善后处理组,积极配合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的相关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由事发地的省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按事故等级授权本级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公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或住建)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记录,调查取证、肇事车辆技术鉴定,进行技术原因初步分析,对相关人员开展初步调查。
  (五)信息宣传报道组。由事发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宣传、政府办、公安、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情况报告、信息发布,提供上级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上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和政府书面检查报告,并做好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六)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政府办、公安、公安交警、交通、卫计、财政等部门及肇事车辆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安全保卫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持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发区域治安,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并做好善后接待安排、联络沟通等后勤保障和协调工作。
  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按属地原则进行事故救援、善后处理。
  五、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人员组成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根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任命总指挥,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做好善后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一次死亡 3~5 人的较大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公安、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监、卫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一次死亡 6~9 人的较大事故,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公安、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监、卫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一次死亡 10~29 人的重大事故,省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省长或受省领导委托的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设区市、县(市、区)分管领导及公安、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监、卫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及公安、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监、卫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国务院派出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较大以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有关工作。
  (六)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除按上述规定的人员赶赴现场外,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有关工作。
  (七)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受伤的,当地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有关工作。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死亡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必要时省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有关负责人赶赴现场。
  (八)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认定属非道路运输事故的,经授权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交警部门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核销道路运输事故的相关材料由设区市安监局报省安监局备案。如当地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继续调查的,可参照道路运输事故进行调查。属道路运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六、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的分级
  1.较大道路运输事故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安办作出书面报告,经征求意见后,由省政府安办下发对调查报告审核的意见函,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审核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决定。
  2.重大道路运输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若属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省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安办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非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直接报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3.特别重大道路运输事故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含交警)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被授权组织调查的安监部门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调查组可设技术组、应急评估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和综合组:
  1.技术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出具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技术组内可设专家组)。
  2.应急评估组: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可与技术组或管理组合并工作)。
  3.管理组:负责事故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和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初步责任认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4.责任追究组:负责事故责任追究的调查工作,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形成责任追究调查报告,并提请事故调查组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5.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材料证据管理,进行调查材料的汇总、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起草事故调查简报和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结束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并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核后,以受授权单位名义向授权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服从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等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索取、复印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随时接受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擅离职守。
  (三)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内容
  道路运输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相关单位、车辆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五)事故处理与结案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七、挂牌督办
  发生较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的挂牌督办件由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向事发地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下达,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办,并在省安监局网站予以公布。
  (一)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及时与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书面沟通。
  (二)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挂牌督办的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以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办理回复意见。
  (三)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报告和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审批结案。
  (四)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将查处结案情况和政府批复文件,在本级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涉密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八、奖惩规定
  (一)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有关政府或部门给予奖励:
  1.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有序、措施得当,抢险工作突出者;
  2.在危险关头、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不怕牺牲、不怕苦,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作出贡献的有功者;
  3.及时准确报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为应急救援工作赢得时间,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
  4.事故现场施救、医疗救治、善后处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得力、成绩突出者;
  5.其他有功单位和人员。
  (二)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缓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玩忽职守,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延误事故处置时机,造成事态扩大或其他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3.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不积极配合,影响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4.违反有关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其他行为。
  (三)对事故频发、高发的地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事故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应于10人以上事故(或第2起5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2起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对在本辖区内较大事故多发且车辆、驾驶人员也属本地的,要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九、附则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闽政办[2005]188号)同时废止。
  注释:
  ①本暂行规定中道路运输事故是指,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的规定: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
  ②本暂行规定中非道路运输事故是指注解①规定的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以外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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