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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6]17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7
实施时间: 2016-1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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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部署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和全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场(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满足社区居家养老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㈠2016年,“12349”市养老信息化平台功能基本完善,实现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落地。
  ㈡到2020年,90%以上城市社区建立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增日间照料床位1100张;60%以上农村社区建有农村幸福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新增日间照料床位1500张。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60%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有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为65%以上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养老护理人员轮训率达到100%,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者达到15000人。
  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力争使紧急救援(应急救助)、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基本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格局,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产业化目标。
  二、工作要求
  ㈠创新养老服务模式
  创新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思路,整合各方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
  1.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网格化布局、标准化建设,整合优化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2.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及其加盟服务商。根据老年人急需的救援、家政、医疗、保健等服务需求,挖掘和筛选养老服务相关企业和机构,通过建立健全加盟商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标准化服务,培育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
  3.支持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㈡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完善市养老信息化平台,统一使用“12349”全国养老专用号,各区不再重复建设类似平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辖区设置养老信息服务情况展示屏。
  1.各区要加快推动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落地。2016年,在岛内大部分社区、岛外四区分别确定4个社区进行试点推广,并及时将试点推广社区的养老信息服务与全市养老信息化平台有效对接,鼓励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17年,在岛内全域和岛外四区的城市社区落实养老信息化服务;到2020年,全市实现全覆盖。
  2.要充分利用好、使用好、宣传好全市养老信息化平台和“12349”全国养老专用号,通过“12349”养老专用号,为老人打造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服务高效的养老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民政业务“一号通”。
  3.有条件的街(镇)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托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整合社区公共服务信息资源,以社区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为基础,提供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
  ㈢建好养老服务队伍
  各区政府要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社区设置1~2个为老服务专业岗位,由社会组织派遣人员在岗提供服务,其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助老员”)工资待遇由各区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标准确定;社区提供工作场所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各区落实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
  1.助老员准入条件。助老员必须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45周岁(含)以下,热爱老龄工作,具有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人员及社会工作者优先录用。
  2.助老员工作职责。助老员主要从事入户走访调查、建立老人健康档案、报送养老服务信息、协助社区提供老人紧急救援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及时把社区的养老信息接入“12349”养老信息平台,线上由老人或老人子女在手机APP和终端设备下单,线下由助老员协调、协助实体服务商、志愿者、义工、爱心企业等提供快速上门服务。
  3.助老员管理机制。助老员以社区管理为主,由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养老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的社会组织实施招聘,并进行相应专业培训。街(镇)和社区组织考评,考评不合格的退回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按要求重新派遣助老员。
  ㈣提升养老服务品质
  各级政府要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区可增加购买服务内容和扩大服务对象。
  1.职责分工。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街(镇)负责监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含服务主体)在社区服务项目的运行;社区负责具体实施。
  2.服务内容。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行、助乐、助急等,同时满足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3.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本辖区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分别明确无偿、低偿及有偿服务对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包括无偿和低偿服务老人。无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本市无子女照顾的低保特困老年人;“三无”和“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指子女不在本市居住生活的老年人);未享受民政各种救助的“空巢”老年人和70周岁以上失独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或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老年人。有偿服务对象是有经济能力,但需要日托、送餐或上门照料等服务的老年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结算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4.服务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社区专项服务、志愿者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等形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推行厦门市“敬老卡”,老人持“敬老卡”在签约服务商消费时,可享受上门服务、打折、优先结账等优惠,实现为老服务“一卡通”,为老人提供吃、住、医、行、乐等全方位的养老便捷服务。
  ㈤推进医养护相结合
  扎实做好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依托卫计部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医养护相结合。
  1.加快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健康服务关系,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为高龄、重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
  2.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政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各类养老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完善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民政部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与卫计部门人口健康信息共享。
  三、保障机制
  ㈠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养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把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列入政府绩效考评和社区建设的内容。民政、发改、财政、卫计、经信、人社、老龄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㈡加强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标准,进一步完善养老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落实好中央、省、市以奖代补政策。要加大市级福彩公益金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保障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
  ㈢加大扶持力度
  落实国家和省、市已明确的税费减免、用地保障、投融资等优惠政策。加大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力度,2018年前实现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全覆盖。引导金融机构有效对接社区居家养老项目的融资需求,通过财政贴息、养老产业基金、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养老信贷投入。
  ㈣完善评估机制
  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及项目的绩效评估。养老服务项目评估每年进行一次,由区民政部门、街(镇)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并形成评估报告,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等方面作用。各区要细化评估标准,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加强评估监督。做到有服务、有监督、有考评,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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