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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6]20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1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3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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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维护我市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6]174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31号)精神,现就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实粮食行政执法人财物力量。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和我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其承担职能,加大人、财、物等要素的投入,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配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要的取证设备,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和力量,强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提高依法管粮、文明执法水平。
  二、认真履行粮食行政执法职责。一是加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依法管粮浓厚氛围。二是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三是采取随机检查、突击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强化粮食库存检查,提高检查效率,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及细则要求,进行自评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落实不到位以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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