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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补充事项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渝经信电力[2016]2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1-7
实施时间: 2016-11-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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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运行局、经信局、经发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有关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按照《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渝经信电力[2016]20号)要求,相关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要向市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直接交易意向性协议。目前,电煤价格快速上涨,运力紧张,外购电受资源和通道的限制,增购困难。这些因素导致我市电力电煤供需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不影响2017年直接交易整体工作的推进,根据《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现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确定开展2017年直接交易的相关市场主体,其工业电量可按年度或季度参与直接交易。参与2017年全年和2017年一季度直接交易的,应于2016年11月17日前向市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直接交易意向性协议。参与2017年二至四季度直接交易的,前一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将下一季度的直接交易意向性协议报市电力交易机构。市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组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直接交易申报,并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市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并将安全校核结果尽快通知相关市场主体。通过安全校核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尽快签订直接交易合同。
  二、年度直接交易采取月度结算、年度清算。季度直接交易采取月度结算、季度清算,对已通过安全校核的季度交易电量,交易周期内交易总电量不进行调整。
  三、2017年电力用户开展季度直接交易的,自开展直接交易时点起,不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浮动,市电力公司按直接交易意向性协议及直接交易规则等进行结算。开展直接交易时点前,市电力公司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进行结算。
  四、相关市场主体应建立市场风险意识,积极研究直接交易政策,做好交易电量预测和成本测算,规避违约风险。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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