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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6]277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2-16
实施时间: 2016-12-16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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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污染天气导致的公共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区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苏州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污染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案体系。
  《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苏州市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制订的专项应急预案,在《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以及应急管控名单、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等。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着力强化大气重污染的防治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市(县)、区人民政府作用。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体系及其职责
  (一)组织机构。
  苏州市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担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苏州供电公司、电信苏州分公司、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以及所辖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组成。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督促其实施;
  2.负责指挥、协调本市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确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4.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政府对本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5.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信息的上报和通报工作;
  6.统一监督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事项;
  7.落实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二)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及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宣传报道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尽量营造好的舆论氛围。
  市应急办:根据市领导要求,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工作,做好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工作。
  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地拟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能源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制订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督促、协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协助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制订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制订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安监局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社会秩序的维护,配合属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的监督监察。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民众的救助工作,协助转移安置民众;协助当地政府调拨、运输、分配救助应急物资和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资金,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制订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工作,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大气重污染时的污染防治工作。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制定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采取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措施,督促、协调各地环卫管理、作业单位开展道路清扫工作。组织查处渣土运输、市政道路大修或改扩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市政道路两边违规露天烧烤等污染大气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使用小煤炉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负责制定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水运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及时通报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市文广新局:负责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广播电视台及时发布。
  市环保局:负责制订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及其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搭建信息交换与会商平台,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提供监测信息;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秸秆焚烧工作,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减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同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制订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霾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苏州供电公司:协助江苏省电力公司执行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协助市经信委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电信苏州分公司:负责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辖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针对辖区特点编制应急预案,明确不同事件等级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管控名单,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途径;发生重污染天气或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地区的应急响应工作;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重污染天气的环境危害。
  (三)专家组及其职责。
  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聘请相关专家成立重污染天气处置专家组,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专家组的工作职责如下:
  1.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
  2.对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分析,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做好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工作;
  3.参与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
  4.调研重污染天气形成的原因,提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四)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管控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积极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尽量减少户外运动。
  三、预测与预警
  (一)预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条件信息,开展我市未来48小时重污染天气预测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市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霾天气的监测和预测预报。
  (二)预警分级。
  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现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依据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蓝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黄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或未来48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橙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或未来48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红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或未来48小时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
  当单个市(县)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时,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
  (三)预警发布与等级调整。
  本区域达到预警条件时按分级发布的原则发布我市的预警信息,或在接到省级预警信息发布的通知时,根据本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预测情况发布等于或高于省级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气象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照预警等级审签同意后发布。
  蓝色预警: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会商后,经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并经主任同意后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会商后,经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发布。
  橙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经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同意后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变化情况,适时报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确认后调整预警等级。当重污染天气加剧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预警等级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四)预警信息解除。
  当区域内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150,且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发布解除预警信息,转入正常工作。收到省级预警信息的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为准。
  (五)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及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客、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各成员单位负责通知各管辖范围内的相关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间、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等级、预警等级和健康防护建议等。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分级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重污染天气主要污染物由境外污染物输入时,应启动扩大应急程序,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会商,确定污染物的来源后报请市政府协调境外省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二)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见下图。
  图1: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三)分级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禁止露天烧烤;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石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2.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察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各地的Ⅲ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电力、钢铁、平板玻璃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3.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一切户外活动;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它户外群体性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应减少户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各地的Ⅱ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电力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钢铁、平板玻璃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与杂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一切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停止户外作业;
  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各地的Ⅰ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电力、钢铁、玻璃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一切露天拆除、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四)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送,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污染天气发生后,根据事件的级别由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宣传部门组织统一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五)应急等级调整。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监测结果视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并随时组织信息发布。
  (六)应急终止。
  当达到解除预警信息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
  (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对应急工作和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评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适时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的资金主要用于重污染天气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行、重污染天气防治及应对工作的研究、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的资金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纳入部门预算。
  (二)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补充、更新。
  (三)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应急状态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四)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充分掌握各类重污染天气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应急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的监测水平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能妥善应对。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各地区建立、完善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应急处置专家库,确保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由专家对大气污染源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六)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现场。由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民政部门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指导转移、安置民众,配合交通部门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教育。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有关重污染天气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二)培训。
  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人员的培训,使得重污染天气应急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效率和效果。
  组织公众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培训,提高广大民众重污染天气的应对能力。
  (三)演习。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各部门也应组织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内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二)奖励与责任。
  1.表彰奖励。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三)预案的制定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各相关部门的子预案由各部门负责制订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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